轮候与分配
一、市保障办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轮候顺序号应同时编定市城统一轮候号和所属城区轮候号。
二、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轮候规则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市保障办对已进入轮候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取消配租资格。
三、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的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保障办按照规定取消其轮候资格。
四、 一个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保障家庭配租标准原则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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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应保障人口 |
家庭构成 |
配租户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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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
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 |
单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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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
夫妻(含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 |
一房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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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
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 |
二房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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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以上(含3人) |
夫妻及子女 |
二房一厅 |
市保障办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五、 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重大疾病(需出示证明材料)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一层或二层。
六、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保障办应当制定配租公告并通过市政府网站或单位公告栏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配租公告应当包括:分配对象范围,房源情况,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七、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采用公开摇号、分类选房的方式进行,由市保障办组织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优先分配制度。分类轮候是指A、B类保障对象按照各自通过审批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因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由A类转为B类或由B类转为A类)的,应当重新进行申请,重新轮候;优先分配是指除特别规定外,A类保障对象优先于B类保障对象分配。
(二)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人均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月。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可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租赁补贴发放以家庭为单位计发,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A类保障家庭,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A类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A类保障对象轮候资格。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市保障办应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划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由于配租房源不足,不能进行配租的家庭继续轮候。
(四)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A类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 享受市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低保B类及以上的;
2.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
3.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荔浦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4.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级以上三甲医院疾病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5.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
6. 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和“渔民上岸”安置户;
7. 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8. 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B类保障家庭可在B类保障对象中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五)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发布实物配租公告后,提出申请的A类保障家庭户较少,剩余房源经报市政府同意,可向B类保障家庭或房源所在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八、 乡镇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乡镇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具备B类对象优先分配条件的应当优先分配。
(一)乡镇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分配方案或办法由乡镇政府自行制定,报市保障办备案后实施。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严格按照“四审三公示”程序进行;
(二)如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后房源有结余的,可向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三)乡镇政府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乡镇管理单位应分别在公示后和分配结束后一周内将分配名单报市保障办,以便及时清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中已由乡镇进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
(四)乡镇政府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有困难的可将房源交由市保障办统一分配,分配完成后由乡镇政府负责签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年度审核、动态退出、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五)乡镇政府分配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填报《荔浦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保障办。
九、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应向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
(一)各单位制定配租方案或办法应报市保障办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职工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完成分配一周内将分配人员名单和家庭基本情况报送市保障办;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年内分配完毕,如不能全部分配,剩余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市区分配房源,由市保障办统一向社会符合条件的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分配后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承租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其年度审核工作由市保障办组织。各单位自行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填报《荔浦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保障办。
十、 申请人已轮候到位,可以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不再保留轮候资格,5年内不对该家庭进行实物配租:
(一)未按要求参加摇号选房;
(二)已摇取房号但自收到配租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本人不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十一、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户型的由市保障办制定调整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