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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农公告〔2026〕5号--关于开展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工作的公告

2026-02-03 09:05     来源:荔浦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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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互联网农药经营单位、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农药经营行为,现就开展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备案范围

荔浦市辖区内利用互联网(含网站、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经营农药的单位,均需按规定办理备案。以下情形除外:1.经营卫生用农药的;2.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同时,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禁止互联网经营的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违者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时间要求

20261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须于2026228日前完成备案;202611日后新开展互联网农药经营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备案,逾期未备案将依法依规处理。

备案流程

经营者需到荔浦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提交以下纸质版及电子版备案材料至荔浦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股与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荔浦市农业农村局1203室,电话:0773-7196639):1.互联网农药经营单位信息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网站首页、应用程序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许可证照和营业执照的截图(标注公示位置);6.互联网经营农药承诺书。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其他管理要求

(一)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其链接标识。

(二)经营者应按规定展示农药商标、登记证、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注意事项、生产日期、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农药标签全部信息,确保线上展示信息与线下销售产品标签内容一致。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经营农药的其他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经营农药单位信息表

2.互联网经营农药承诺书参考

                        荔浦市农业农村局

                      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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