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30日 |
| 标 题:荔政发〔2025〕5号 关于印发荔浦市黄竹深泥田金矿(年采选氧化金矿10万吨、采原生金矿30万吨、选原生金矿50万吨)项目(一期)农用地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荔政发〔202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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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 浦 市
人民政府文件
荔政发〔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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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荔浦市黄竹深泥田金矿(年采选氧化金矿10万吨、采原生金矿30万吨、选原生金矿
50万吨)项目(一期)农用地转用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新坪镇人民政府,国有荔浦林场,市直及驻荔有关单位:
《荔浦市黄竹深泥田金矿(年采选氧化金矿10万吨、采原生金矿30万吨、选原生金矿50万吨)项目(一期)农用地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荔浦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荔浦市黄竹深泥田金矿(年采选氧化金矿10
万吨、采原生金矿30万吨、选原生金矿
50万吨)项目(一期)农用地转用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荔浦市黄竹深泥田金矿(年采选氧化金矿10万吨、采原生金矿30万吨、选原生金矿50万吨)项目(一期)建设的需要,需将新坪镇黄竹村委会的集体农用地、国有荔浦农场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荔浦市黄竹深泥田金矿(年采选氧化金矿10万吨、采原生金矿30万吨、选原生金矿50万吨)项目(一期)农用地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范围及用途
本次农用地转用土地总面积为17.5581公顷,其中:涉及新坪镇黄竹村委会的集体农用地9.2783公顷、国有荔浦林场的国有农用地8.2798公顷,具体农用地转用土地范围以该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为准。土地规划用途为采矿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分类
农用地:指除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包括:水田、旱地、园地、坑塘水面、林地、牧草地、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精神,新坪镇黄竹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8265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306元/亩、安置补助费34959元/亩,结合本次农用地转用实际,制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1.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8265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306元/亩、安置补助费34959元/亩。
2.收回国有农用地,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即土地补偿标准为:58265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306元/亩、安置补助费34959元/亩。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1.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2. 青苗补偿后,由青苗权利人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
3. 同一地块间种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
(四)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次农用地转用,土地权属人签署农用地转用补偿协议后,从土地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之日起视为交出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在领取补偿款后30日内处置完毕;地上建(构)筑物在领取补偿款后30日内拆迁完毕。
(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丈量方法。土地量至四至交界,田埂公用的量至中线;丛生竹量至竹兜占地,竹兜间土地量至中线;树木量至冠幅范围;鱼塘量至塘基砌体外沿(厚度不超过1.5米),塘基砌体外沿以外部分按相应地类补偿;房屋占地量至房屋第一层外墙,房屋建筑量至墙体外沿,地块中的建(构)筑物占地不得重复计算;半封闭阳台计50%建筑面积。与他人或其它占地有争议,由工作队据实调处解决。
三、按期签约奖励
凡在本《方案》实施后,工作组入村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农用地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按期处置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地上建(构)筑物、迁移坟墓并交付土地的,按补偿总额的10%—20%给予奖励。
四、土地租赁、纠纷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租赁、承(发)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的归属,租赁、承包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一律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原则执行:土地现状青苗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归建(构)筑人(即谁建造就补偿谁)。所有因租赁、承包关系引发的纠纷、争议均不得影响本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施工。
(二)土地、建(构)筑物的争议、纠纷均由征地拆迁工作队现场调处。调处不成,进入法定程序。在纠纷依法处理期间,相应的补偿款公证提存,视同交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此为由干扰、阻挠农用地转用和项目建设工作。
五、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本次农转用地安置补偿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实行封闭运行管理。被农转用地户签订农转用地补偿协议后,由镇人民政府上报补偿金额,经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至承办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由银行按征地拆迁补偿发放名册汇入各被农转用地户账户。
(二)分到户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农户帐户,未分到户由集体管理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集体帐户。集体管理的“三费”补偿款,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建设公益事业等,其支出计划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实行帐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村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三)凡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查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荔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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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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