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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8日
标  题:荔政发〔2024〕9号 关于印发收回原荔浦县国营水产养殖场、国营苗圃、新坪镇水管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荔政发〔2024〕9号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0日

荔政发〔2024〕9号 关于印发收回原荔浦县国营水产养殖场、国营苗圃、新坪镇水管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4-11-20 16:20     来源:荔浦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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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文件

荔政发〔20249

──────────

荔浦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收回原荔浦县国营水产养殖场、国营苗圃、新坪镇水管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

补偿安置方案通知

新坪镇人民政府,直及驻荔有关单位

《收回原荔浦县国营水产养殖场、国营苗圃、新坪镇水管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荔浦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市人民政府

                                 20241118

(此件公开发布)


收回原荔浦县国营水产养殖场、国营苗圃、

新坪镇水管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

补偿安置方案

荔浦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的需要,需收回原荔浦县国营水产养殖场、国营苗圃、新坪镇水管所等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收回原荔浦县国营水产养殖场、国营苗圃、新坪镇水管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收回国有农用地范围及用途

本次拟收回原荔浦县国营水产养殖场、国营苗圃、新坪镇水管所等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位于荔浦市新坪镇兴坪社区金鸡坪,土地总面积613.22收回国有农用地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土地规划用途为道路和工业用地。

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土地分类

农用地:指除永久基本农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包括:水田、旱地、果地、园地、坑塘水面、林地、牧草地、农村道路、沟渠等。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精神,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新坪镇第一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3539/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5416/亩、安置补助费38123/亩。结合我市土地征收实际,本次收回农村村民长期占用耕种的国有农用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1. 水田(含永久基本农田)100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0000/亩,安置补助费60000/亩。

2. 旱地、果地、园地、坑塘水面80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000/亩、安置补助费48000/亩。

3. 林地、牧草地、农村道路、沟渠63539/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5416/亩、安置补助费38123/亩。

4. 原荔浦县国营水产养殖场、国营苗圃、新坪镇水管所等单位管理使用且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农用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等,由政府无偿收回。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1. 青苗补偿标准按《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2. 青苗补偿后,由被征地户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

3. 同一地块间种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套种在果园、树圃等地上的林下作物及未规定的农作物,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青苗评估组酌情评定青苗补偿费。

(四)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次收回国有农用地,被收回人签署协议后,从土地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之日起视为交出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在领取补偿款后30日内处置完毕;房屋、“三栏”等地上构(建)筑物在领取补偿款后30日内拆迁完毕。

(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丈量方法。土地量至四至交界,田埂公用的量至中线;丛生竹量至竹篼占地,竹篼间土地量至中线;树木量至冠幅范围;鱼塘量至塘基砌体外沿(厚度不超过1.5米),塘基砌体外沿以外部分按相应地类补偿;房屋占地量至房屋第一层外墙,房屋建筑量至墙体外沿,地块中的建(构)筑物占地不得重复计算;半封闭阳台计50%建筑面积。

(七)本方案印发后,在拟收回的土地范围内抢栽的林木(果、竹)、农作物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安置

本次收回国有农用地不涉及农村住宅房屋的拆迁,政府不作房屋拆迁安置。

四、按期收回国有农用地奖励规定

凡在本《方案》实施后工作组入村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协议按期处置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地上建(构)筑物、迁移坟墓并交付土地,按补偿总额的10%~20%给予奖励。

、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本次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实行封闭运行管理。被收回户签订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补偿金额,经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至承办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由银行按征地拆迁补偿发放名册汇入各被收回户账户。

(二)分到户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农户账户,未分到户由集体管理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集体账户。集体管理的“三费”补偿款,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建设公益事业等,其支出计划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实行账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村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凡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查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荔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荔浦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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