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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因荔浦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的需要,需收回原荔浦县国营水产养殖场、国营苗圃、新坪镇水管所等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收回原荔浦县国营水产养殖场、国营苗圃、新坪镇水管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政策依据
1、《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
2、《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1号)
三、收回国有农用地范围及用途
本次拟收回原荔浦县国营水产养殖场、国营苗圃、新坪镇水管所等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位于荔浦市新坪镇兴坪社区金鸡坪,土地总面积约613.22亩,收回国有农用地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土地规划用途为道路和工业用地。
(政策咨询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773-72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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