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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荔浦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按照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我市下发的《关于公布2023年荔浦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2号)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文件精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研究确定。因此,桂林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
二、文件的制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来制定此文件。
三.文件的制定过程
市民政局草拟了《关于公布2023年荔浦市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意见,根据各单位的意见修改完善。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我市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5%确定。2023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56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9324元。
五、如何计算本年度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荔浦市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500元/年,由此计算出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41500元/年÷12个月*45%=1556元/月;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719元/年,由此计算出我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20719*45%=9324元/年,作为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六、发布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意义
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政策咨询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773-72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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