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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更新了《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并于2023年5月10日起实施。现就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政策解读,具体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2023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2023年3月10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 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我市于2020年5月13日公布实施的《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至今已期满三年,故须重新调整公布《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
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 号);
三、公开听证情况
自2023年1月开始,我市启动了更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工作,由荔浦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房服务中心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评估组工作人员进行市场调研,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补偿标准,并结合我市近三年来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附着物评估补偿工作实际,对全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和补充完善,拟订了《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更新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决策公开、公平、公正。2023年2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转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发改、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供电、供水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3月22日在市政府行政办公楼四楼第二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修订《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会,进行听证;同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更新成果。
四、新旧补偿标准衔接问题
《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1号)自2023年5月10日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5月13日,荔浦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0〕2号)同时废止。2023年5月10日前,市人民政府已批复并实施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建设项目,继续按原批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其他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人所有。
(二)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三年调整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文件由荔浦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解读,联系电话:0773-719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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