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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荔政规〔2020〕2号关于调整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0-06-01 16:22     来源: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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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对我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公布。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问:为什么要对我市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20 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原制定的补偿费标准绝大多数已与当前农产品产值不相适应。其次,我市近年来建筑材料价格及工资增长较快,原补偿费标准与现建设成本不相适应。水泥、沙、石、砖、瓦、钢材等主要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的上涨,引起建设成本相应增加。因此,对重新确定《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问:此次调整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对征收土地上林(果、竹)木、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进行重新确定和公布。二是对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进行重新确定和公布。具体内容见《关于调整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附件1和附件2。

3、问:此次调整青苗补偿、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政策的同时我市其他征地补偿政策也变化吗?

答:此次调整主要涉及青苗补偿、房屋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在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政策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问:调整后的青苗补偿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什么时间执行?

答: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后的青苗补偿标准和房屋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文件有效期为三年。

5、问:文件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什么标准补偿?

答:未涉及的项目或者无法参照补偿的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6、问:青苗补偿标准怎么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青苗补偿费一般是指国家征收土地时,粮食等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而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依据耕地年产值确定。在具体计算青苗补偿费时,是根据我市的耕地年产值和农作物种植季数相应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

7、问:抢种、抢栽、抢建的能补偿吗?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因此,对在征收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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