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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三保”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条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基层“三保”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县级“三保”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10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防范“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风险,尤其是工资拖延拖欠发放等风险,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风险范畴。本预案所称风险事件,是指调动本级所有资源,经自身最大努力,已经出现或者预计无法保障“三保”工作,特别是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快速响应、处置有力的原则,牢牢守住“三保”底线,特别是工资拖延拖欠发放等突发性风险底线,切实保障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第四条 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级“三保”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三保”风险的评估预防、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各项相关工作。
(一)部门协作方面,由市财政局牵头做好本级“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与组织部门、编制管理部门、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涉及基本民生事项部门的协作配合。
(二)情况报告方面,由市财政局牵头定期研判报告本级“三保”风险状况,出现或预计出现“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时要及时报告,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置,确保妥善应对各类“三保”风险。“三保”风险点业务主管部门是“三保”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领域“三保”风险情况,当本领域出现“三保”风险事件时,及时报告。
第五条 风险评估。市财政局应提前对未来1—3个月的“三保”风险,特别是工资发放资金保障进行评估研判,其中:
(一)预计存在支付风险的,应查找原因,立足自身化解风险,通过采取暂停其他资金拨付、抓紧清收财政借垫款、压减“三保”以外的其他支出、依法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其他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盘活变现政府资产资源等措施,统筹处理好养老金发放和隐性债务偿还等问题。
(二)预计无法化解的风险,应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风险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事件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需上级政府临时救助的事项等。
第六条 临时救助。接受上级临时救助安排、调度的相关资金,要提前制定“三保”保障方案,通过采取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降低过高支出标准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三保”支出落实到位,尤其保障工资支出。
(一)资金用途限定。上级通过临时救助措施安排、调度的相关资金只能用于“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不能用于其他支出,并定期向上级报告救助资金使用及风险化解进展情况。
(二)其他限定条件。接受临时救助期间不得新增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增加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扩大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不得新增暂付款用于非“三保”支出,不得自行安排民生扩面提标或出台各类津补贴政策。以后年度安排预算时,在足额保障“三保”支出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所需归还的临时救助资金,确保按期归还。
第七条 舆情风险。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舆情的关注、跟踪和研判,主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一)舆情回应。发生“三保”风险事件、引起社会关切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务舆情相关规定,统筹舆情回应工作,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并做好相关群体的解释说明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把牢网络阵地舆情主动权。
(二)舆情报告。市财政局在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配合做好舆情回应工作的同时,遵照相关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风险解除。“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化解后,由市财政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终止应急处置程序。风险解除后,由市财政局牵头,各参与部门配合,对风险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处置措施和成效、舆情应对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评估结果应按相关程序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责任追究。发生“三保”风险事件后,市财政局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甄别决策主体和情节影响,按照管理级次对责任单位及人员开展责任认定和提出问责建议,并提请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作出问责决定和处理。对发生风险事件后不及时上报,或者处置不力、不当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问责。
第十条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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