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活动日历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栏 > 2020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荔浦市电商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暂行)

2023-12-06 10:20     来源: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荔浦市电商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维护品牌的形象和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商区域公共品牌与企业自有品牌双线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管理电商区域公共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电商区域公共品牌与企业自有品牌协同发展;

3.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

4.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并举;

第三条企业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需要符合本使用管理办法的条件,并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得到批准方句使用。

第四条荔浦市电商区域公共品牌“好荔到”由荔浦市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称电商协会)进行注册,进行具体执行实施。

第二章 准入标准

第五条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的产品,其生产地域范围为荔浦市所属行政区域。

第六条申请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商标;

2.企业有相应的生产资质许可,所生产销售的产品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3.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品牌侵权等违法行为;

4.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请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的经营主体,应具有强烈的品牌意识,诚信的职业道德,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及健全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管理制度。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的经营主体,应填写并向电商协会提交《荔浦市电商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商标证书);

2.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电商协会自收到申请使用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生产基地、生产经营状况等实地考察工作,根据考核情况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经审核获准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的经营主体,应及时与电商协会签订《荔浦市电商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荔浦市电商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签订期限为1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协议有效期间满前一个月内向电商协会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续签协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电商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经审核未获批准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的,电商协会应当给出正当理由。

第四章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获得电商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的经营主体,在其产品包装上应当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标识、进行产品宣传和参加展示及展销活动时,应展示电商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标识。

第十四条电商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标识作为一个整体,不得单独使用,使用方式可以为贴标,也可以直接印制在包装箱上。

第十五条获得电商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的经营主体在印制标识前必须向电商协会申请样式和数量备案;不得擅自改变标识的文字、图形、颜色、比例,不得擅自加印。

第十六条获得电商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的经营主体应安排专人管理,建立印有电商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标识包装箱及贴标的领用台账,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电商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标识。

第十七条获得电商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的经营主体必须及时向平台传送司更新的企业溯源资料及生产信息。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在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基础上,建立自有品牌,形成公共品牌+企业品牌的双标识体系。

第五章品牌宣传推介

第十九条由电商协会负责引导市内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电商区域公共品牌使用与推广,推广过程中鼓励企业使用母子品牌(即公共品牌+企业品牌)。

第二十条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注重电商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产业协会、授权经营主体举办或组织参加关于电商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推介、展销会、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六章 被许可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被人许可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

2.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与组织的培训产品展销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

4.对电商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5.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被许可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应有专人负责电商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管理和使用;

2.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电商区域公共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

3.严格遵守电商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包装和宣传推介规定;

4.被许可人应将冠有电商区域公共品牌的产品销售情况定期汇报;

5.自觉接受组织的工作监督;

第七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被许可人或许可产品的许可资格,强制退出:

1.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2.超核定范围、数量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的;

3.转让出售馈赠电商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权和包装物给他人使用的;

4.对抽检发现的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违反品牌使用许可协议,侵犯授权方合法权益的;

6.有损电商区域公共品牌声誉的。

第二十五条使用主体或产品被取消资格的,须立即停止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和包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许可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造成消费者,经营者损失的,由该使用主体承担责任,并追究其损害电商区域公共品牌信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使用主体采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电商区域公共品牌信誉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使用主体在授权期限到期前,主动提出不再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使用主体需向授权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双方解除授权协议后,使用主体不能在任何场合继续使用该电商区域公共品牌。

第八章监督和追溯

第二十九条被许可使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的主体,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条电商协会加强对电商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如有发现违规违法使用现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荔浦市电子商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