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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印发<广西 2020 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商电商发〔2020〕 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资金及市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管理。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 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初步建议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管;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市领导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预(决)算公开、管理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及 《荔浦市2020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支持范围提出 资金预算安排计划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审 批后的预算方案应在荔浦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依法执行政府采 购制度。
第八条 项目启动后,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预拨申请书(需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 见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条 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 建设、资金使用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按时做好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项目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专项资金设立资金专帐,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 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并按时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设置征求意见窗口和纪检监察、审计举报窗口, 全面、及时、准确在专栏公开公示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承办单位项目承办资格, 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市范围内其他任何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交书面材料,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凡发生虚报、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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