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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11-06 15:16     来源:荔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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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荔浦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pu.gov.cn/)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荔浦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荔浦市荔城镇荔柳路86-96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7:30。

联系电话:0773-7228271。

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ipu.gov.cn/。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荔浦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线上主动公开渠道

(1)信息公开网址:http://www.lipu.gov.cn/。

(2)微信公众号账号:荔浦政府网。

2、线下主动公开渠道

(1)荔浦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荔浦市荔城镇荔柳路86-96号;联系电话:0773-7228271。

(2)荔浦市档案馆。地址:荔浦市滨江南岸行政办公区(金雷桥头)荔浦市档案馆;联系电话:0773-7225817。

(3)荔浦市图书馆。地址:荔浦市荔城镇桂平路72号;联系电话:0773-7213427。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基础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进行编排。具体分类有“机构职能、政府文件、人事信息、重大会议信息公开、安全生产、规划计划、数据发布、预决算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乡村振兴、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公共医疗卫生领域、公共文化服务”等内容;“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有“政策解读、市长信箱、民意征集”等内容。

信息公开以分类栏目和检索栏来展示相关内容。分类栏目包括基础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等栏目信息,检索栏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等方式,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主题分类、发布机关、标题、发布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荔浦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荔浦市荔城镇荔柳路86-96号;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773—7228271;邮政编码:5466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请根据填写要求填写好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扫描件一并提交。邮箱地址:lpszwzx@guilin.gov.cn。请在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该渠道仅受理申请公开内容属于荔浦市人民政府或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保存的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或市级部门制作、保存的信息的,请另行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市级部门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补正程序和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电子信箱、身份证明、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不能指向特定信息、涉及咨询事项。

(2)合理的补正期限:给予申请人的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收费标准:申请人向本机关寄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材料的邮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机关寄送书面答复给申请人产生的费用由本机关承担。本机关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773—7212135,地址: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邮编:5466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六、其他说明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由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可在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基础信息公开”—“机构职能”栏目(http://www.lipu.gov.cn/zfxxgk/fdzdgknr/jcxxgk/jgzn/)查阅本市各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部门。

1.属于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请向各乡镇申请公开。

2.属于各市级部门的政府信息,请向各市级部门申请公开。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