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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荔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保障公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市政府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及时公开。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八条 规范公开。各站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应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等公开栏对外发布。
第九条 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条 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各站所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联系方式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五)项目的申报指南、审批程序、立项下达等管理工作情况;
(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
(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站所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电子信箱;
(八)服务承诺、投诉程序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十二条 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确定
1.站所将形成或变更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应站所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到党政办,内容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2.党政办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党政办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呈报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分管领导审定再提交主要领导审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政府主要审定后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党政办对外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镇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用途;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后,由党政办视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被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按第十六条的要求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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