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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
关于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荔政告字〔2024〕1号
因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即:荔浦市荔柳路65号荔浦市人民医院职工宿舍楼二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4套(详见该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总建筑面积约为213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为荔浦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荔浦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荔城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1。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办公地点:荔城镇滨江南路7号(荔城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三楼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张宜亮,联系电话:18078397167。
特此公告。
附件:1. 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荔浦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附件1
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建设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即:荔浦市荔柳路65号荔浦市人民医院职工宿舍楼二栋二、三层共4间房改房屋(详见该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总建筑面积约为213平方米。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为荔浦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荔浦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荔城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利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和原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或相关部门文件认定中载明的权属、用途、面积等作为补偿依据。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详见《荔浦市人民医院公租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综合统计表》。
五、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面积为准。
(二)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范围所有人须提出货币补偿申请并自行解决住房。
(二)产权调换方式及房源
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征收人用“幸福丽城”的商品房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用于调换的房源位于荔城镇荔柳路旁“幸福丽城”小区内。选择安置房屋以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约定时间腾房搬迁的先后顺序,优先安排选择其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房。
七、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有效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且在荔浦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
2.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合法有效的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实行等面积调换。因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所分摊的国有土地属划拨性质,需按其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调换,如所选安置房产权面积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有出入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价格结清差价款。
安置房价格:3000元/㎡(不含办证税费)。
(二)地上附着物及装饰装修补偿
地上附着物及装饰装修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评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支付。
2. 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安置临时用房的,在过渡期内,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少不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的房屋之日算起,但非被征收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顺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用房,按实际应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为每次12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
(五)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自然资源、住建、房屋征收等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格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六)因历史原因,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街一楼住宅房屋改作营业用房,单位自管办公用房、厂房、车间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改作住宅使用,按原用途进行评估给予征收补偿。
(七)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自行购(建)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购(建)房补助。
八、征收房屋奖励
(一)奖励标准
1. 按期搬迁奖: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2. 提前搬迁奖:在下列时间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分段给予提前搬迁奖励(不重复计算):在分户的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腾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在分户的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1-6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腾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给予奖励。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1. 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2.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搬迁的;
3. 自建(或购买)无证房屋、附着物及空地;
4. 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
九、对自建(或购买)无证房屋、附着物的处理
(一)被征收人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自行拆除国有土地上自建(或购买)无证房屋、附着物的,按评估价值的80%给予自拆补助。
(二)被征收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自建(或购买)无证房屋、附着物的,按自然资源、住建、房屋征收等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处理。
十、征收期限及办公地点
(一)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二)办公地点:荔城镇滨江南路7号(荔城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三楼征地拆迁办公室)。
十一、其他说明
(一)被征收人应持有并出具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属证书、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及安置的合法依据;
(二)被征收人应持有并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应有效证件;
(三)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之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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