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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教育扶贫政策宣传

2020-06-23 17:00     来源:荔浦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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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学杂(保教)费、助(奖)学金

特别提醒: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学生(含共同生活亲属感染疫病的学生) 导致突发家庭经济困难,可优先享受资助政策。

免学杂(保教)费、助(奖)学金

一、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1.资助对象:在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14、2015年退出户)幼儿、在公办幼儿园或有办园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就读且办理了正式学籍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孤儿、烈士子女(公办园)。

2.资助标准: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幼儿,按照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据实免除;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幼儿,按每生每学期75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出补助部分需家长补交差额;对2014、2015年退出户在公办或有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执行差异化资助政策,按每生每学期60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出补助部分需家长补交差额。

3.资助流程:家长在9月30日前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学校公示-上报审批-发放资金-告知签领。(通过受助资格认定后,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烈士子女在原幼儿园就读的期间,无需重新认定。)

4.资助方式:开学注册时减免。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1.寄宿生

(1)资助对象:在确保寄宿就读的库区移民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寄宿的特殊教育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

(2)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3)资助方式:分学期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2.非寄宿生

(1)资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2014/2015年退出贫困户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3)资助方式: 分学期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生活费补助流程:学生申请-班级评议-班级公示-学校审核-学校公示-上报审批-发放资金-告知签领。(建档立卡户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通过受助资格认定后,在原校就读期间且符合资助政策,无需重新认定。)

三、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免学杂费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低保家庭学生;(2)特困救助供养学生:(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孤儿;(4)烈士子女。

2.资助标准: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和住宿费。公办学校按照批准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据实免除,不得再向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收取这三项费用,但2014/2015年退出户学生只免除学费一项。

3.资助流程:学生在每学期开学30天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学校公示-上报审批-发放资金-告知签领。(建档立卡户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通过受助资格认定后,在原校就读期间且符合资助政策,无需重新认定。)

4.资助方式:开学注册时免除。

四、库区移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免学费

1.资助对象:就读普通高中的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

2.资助标准:免学费标准按我市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据实免除,学校不得再向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收取学费。

3.资助流程: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学校公示-上报审批-发放资金-告知签领。(学生通过受助资格认定后,在原校就读期间无需重新认定。)

4.资助方式:开学注册时免除。

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并已经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在校1—3 年级学生,优先资助以下七类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14/2015退出户)学生;(2)低保家庭学生;(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7)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8)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1)各校在具体执行中分两档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3500元,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免学杂费的四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2)2014/2015年退出户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

3.资助流程:学生在9月30日前向学校申请建立贫困生档案-班级评议、公示-学校审核评议-学校公示-建立贫困生档案-办理学生资助银行卡-学生申请助学金-班级评议、公示-学校审核评议-学校公示-审核上报-发放资金-告知签领。(一年一建档,一年一申请。当年获得免学杂费补助的学生只需填写助学金申请表,无需再次提供贫困佐证材料。)

4.资助方式:分学期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六、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3.资助流程:新生在开学时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学校公示—上报审批—发放资金—告知签领。(学生通过受助资格认定后,在原校就读期间无需重新认定。)

4.资助方式:开学注册时免除。

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以下类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3)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5)烈士子女;(6)孤儿;(7)2014、2015年退出户和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等学生。

2.资助标准:(1)各校在具体执行中分两档评定,上述(1)至(6)类学生享受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第(7)类学生享受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3.资助流程: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开学一个月内学生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校审核—学校公示—上报审批—发放资金—告知签领。

4.资助方式:分学期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八、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奖励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2.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3.奖励流程:学生在每年10月30日前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学校公示—上报审批—发放资金—告知签领。

4.奖励方式:按学年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九、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1.补助对象:已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我区普通高考,被高校录取并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2.补助标准:录取区内院校(含高职)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录取区外院校(含高职)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并对实行属于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结扎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在原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

3.补助流程:学生申请—学校审核—上报审批—审核公示-发放资金。

4.资助方式:通过学生银行卡一次性发放。

助学贷款和高校学费、助学贷款补偿类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预科生及就读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主要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身份、曾获普通高中、中职国家助学金为参考依据。

2.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额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额确定;对确有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允许其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足额申办贷款。

3.优惠政策: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行承担利息,毕业后三年(毕业当年为第一年)内为还本宽限期,只需偿还利息,以后每年12月20日前需按合同约定进行一次偿还本息,直至还清所有本金。

4.贷款期限:按学制加13年确定,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学生贷款期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20年。

5.贷款流程:资格认定-提出申请-签订合同-录入回执-发放贷款-诚信还款。(续贷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一方确实无法到场签订合同,可提供材料(其中申请表需学生本人签字捺印)由另一方到资助办代签合同。)

6.发放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将贷款转到学生贷款合同上的支付宝账号,学校从学生支付宝账号扣除应缴学费和住宿费。

7.违约还贷的后果: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2)将违约学生信息以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影响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办理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购买机票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和使用。

(3)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以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这将对违约学生的就业、参加各种社会招聘考试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二、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1.补偿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市基层单位(不包含荔城镇的单位)就业,并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

2.补偿标准与年限:(1)每生每学年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年,补偿年限以申请时最高学历对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2)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我市基层就业的,在同一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满3 年,一次性补偿完毕。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四年正常申请,毕业后的第五年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3.补偿流程: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通知要求登录广西学费贷款补偿系统(http://gxzz.gxeduyun.net/pros//identity/indexxfbc.action)填报好学费贷款补偿申请并提交,携带相关纸质材料至市学生资助办进行现场审核、打印申请表确认签名-市学生资助办进行审核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到桂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于次年4月30日前下拨资金到市学生资助办-发放资金并告知申请人。

荔浦市教育局

地址:荔城镇滨江南路13号        办公电话:0773-7223883、7223584、719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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