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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文件精神。
二、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广西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个类别人员:
一类人员,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人员,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城乡低保对象);三类人员,即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四类人员,即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分类资助标准
对一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
四、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五、医疗救助标准
1.住院医疗救助。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1)对一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2)对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第二、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下同),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3)对其他二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4)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5)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2.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服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故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门诊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1)对一类人员,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2)对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3)对其他二类人员,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3.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不同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的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对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4.其他规定。
(1)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发生改变的,按变更后的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对应多个类别的,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等,按照基本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救助对象需转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诊疗的,按自治区有关就医管理办法办理转诊转院申请和申请医疗救助。未经审批同意在自治区外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4)对地中海贫血患者的医疗救助,按《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1号)执行。
政策咨询单位:荔浦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咨询联系人:范俊祎
咨询电话:722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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