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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教育救助办事指南
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
(一)补助对象:在公办园、有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的有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城市低保家庭幼儿、城市特困人员、孤儿、在公办园就读的烈士子女。
(二)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予以核拨。(市一幼3000元/人/年,市二幼2800元/人/年,乡镇公办园2200元/人/年,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园1500元/人/年。)
(三)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幼儿园。
(四)审核及办理程序:开学时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幼儿园核实后上报乡镇中心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核对后汇总—上报荔浦市教育局资助办—资助办报市财政下拨资金到学校
(五)监督举报电话:7223883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一)补助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二)补助标准:寄宿制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元;非寄宿制小学生每年每人5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625元。
(三)办理部门:学生就读的学校。
(四)审核及办理程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上报受助名单到荔浦市教育局资助办—报财政部门下拨资金—荔浦市教育局学生资助办委托邮政储蓄银行统发到学生卡。
(五)监督举报电话:722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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