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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
实施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4〕9号)的文件精神。
一、公益性岗位对象
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登记就业困难人员:
1.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指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的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签订期限
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1.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2.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申请方式
以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再向社会公开招聘,由荔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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