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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对象的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文件(桂民发[2011]125号文件)、民发[2012]179号
二、孤儿生活费发放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三、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
(2)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3)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4)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4、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6、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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