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活动日历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 社会福利 > 儿童福利

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对象的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2023-03-08 08:20     来源:荔浦市民政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对象的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文件(桂民发[2011]125号文件)、民发[2012]179号

、孤儿生活费发放对象:是指具有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孤儿基本生活费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

(2)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3)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4)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4、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6、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