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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荔浦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韦立翻:
因你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一案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罚款131509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桂市环荔浦罚告〔2026〕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地址:广西桂林荔浦市荔城镇荔松路300号桂林市荔浦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73-7211655)。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桂林市荔浦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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