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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荔浦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韦立翻:
因你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一案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罚款131509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环荔浦罚〔2026〕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地址:广西桂林荔浦市荔城镇荔松路300号桂林市荔浦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73-7211655)。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桂林市荔浦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