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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九、十、三十一)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对问题编号九“龙胜各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措施不完善”;问题编号十“蓝天保卫战方面,2023年1—9月桂林市优良天数比率、PM2.5浓度均排名全区倒数第二”;问题编号三十一“恭城县蒲源矿区花岗岩矿粗放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突出”等3个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统一进行公示。
一、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九
(一)问题表述
问题编号九:龙胜各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措施不完善,一、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有生活污水直排入河,沿线砂石工矿等小散乱企业及高速公路施工工地违法排污。
(二)责任单位
荔浦市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26:持续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回头看”,并持续推进水源地内工业企业、生活面源、农业面源、排污口、交通穿越、码头等类型问题排查,梳理形成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能立行立改的,立即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不能立行立改的,明确责任单位、具体措施、整治要求及时限,减少饮用水水源受污染风险。
完成情况: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核查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线索,并对核查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乡镇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巡查。
(四)验收情况
2025年11月18日,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荔浦生态环境局、“三高两铁办”到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现场核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线索已核实并整改完成,并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核查,通过以上措施的整改,完成了整改目标任务。同意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九)整改措施26通过验收。
二、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十
(一)问题表述
问题编号十:蓝天保卫战方面,2022年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率因未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被自治区约谈;2023年第一季度在不利气象条件下,露天焚烧秸秆和露天熏腊肉等现象较为普遍,大气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相对薄弱,导致桂林市第一季度 PM2.5浓度全区最高,拉高全区全年PM2.5浓度水平,1—9月桂林市优良天数比率、PM2.5浓度均排名全区倒数第二。
(二)责任单位
荔浦市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27:强化露天焚烧(熏腊肉)管控。落实网格员管理制度,强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实行清单式责任管理。加强焚烧和熏腊肉行为敏感点、易发点巡查力度,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强化收工时、上半夜、降雨前、播种前等重要时间节点、熏腊肉高峰期和不利气象条件、污染过程等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确保露天焚烧(熏腊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完成情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荔浦市优良率为98.4%,无中度污染及以上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23微克/立方米。(均达到2025年全年考核目标优良率95.5%以及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28.5微克/立方米要求)。严格露天焚烧管控。大气办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共出动430人次加强露天焚烧管控,对十三个乡镇开展日常巡查,将每日巡查发现的秸秆焚烧现象问题通过荔浦环保微信群及时反馈至相关乡镇,督促乡镇网格员及时处置。
整改措施28:培育秸秆利用主体。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秸秆资源化利用成熟模式技术。完善收储运网络体系,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覆盖面。加大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用技术推广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荔浦农业农村局2023年制定下发了《2023年荔浦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攻坚行动方案》。重点工作开展为:一是秸秆禁烧宣传;二是秸秆资源市场化利用;三是秸秆还田;四是转变秸秆还田方式;五是秸秆饲料化利用;六是秸秆原料化利用。2023年荔浦市秸秆资源总量为21.57万亩,秸秆还田量为13.12万吨,秸秆还田率60.82%。
整改措施29: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施工扬尘整治,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9个100%”,落实建筑工地规范化围挡和场内道路硬化措施,严查停用降尘设施设备行为。加强道路扬尘整治,充分利用智慧城管平台,加强对主次干道洒水降尘和深度清洗的监督考核。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对重点路段、隔离栏、护栏、路牙石清洗作业的监督检查,保证路面无砂土遗留。主城区范围内的重型车辆通行路段、扬尘重点管控区域24小时保持湿润。
完成情况:针对辖区内建筑工地、道路运输、裸露地块等重点领域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制定了《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成立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扎实推进扬尘整治工作。严格按照9个100%要求对我市建筑工地进行检查。2023年,共检查建筑施工工地32个/次,下发建筑施工现场环境集中整治检查整改通知14份,出动检查人员66人/次。荔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渣土办对未覆盖行为予以处罚,对当事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当事人接受处罚,自觉缴纳罚款。我市城区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作业实行市场化服务运作,晴天每日洒水主干道8次、次干道6次、外环道路2次,每日填写洒水记录,月末汇总。持续完善工作方案,定期清洗隔离栏、护栏和路牙石,遇天气干燥或扬尘污染严重的时间段,加大对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洒水增湿抑尘力度,对车辆、行人密集的路段做出灵活调整,冬季适时采取低水量或暂停洒水作业。持续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实施有计划、有步骤、有落实的督查办法。每日对城区主次干道保洁和洒水工作进行督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发现问题拍照存档并监督整改,为市民营造安全的出行环境。
整改措施30: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和“十四五”考核约束性指标任务。制定并印发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全力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强化对应急措施的督查检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完成情况:完成桂林市下达的年度和“十四五”考核约束性指标任务。印发《荔浦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荔浦市2023-2024年秋冬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荔浦市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及时将《桂林市关于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转发到荔浦环保工作群及相关企业群,督促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四)验收情况
2026年1月4日,荔浦市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对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2023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8.6%,PM2.5为26微克/立方米,2024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8.1%,PM2.5为20微克/立方米,2025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8.4%,PM2.5为23微克/立方米,均达到当年桂林市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和“十四五”考核约束性指标任务,确定我市已经完成了整改目标任务。同意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十)通过验收。
三、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三十一
(一)问题表述
问题编号三十一:2023年10月,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桂林市发现,恭城县蒲源矿区花岗岩矿粗放式开采,绿色矿山管理水平不高,倾倒弃土弃石、水土流失等现象普遍,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突出。
(二)责任单位
荔浦市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03:完成粗放式开采矿山的重新整合出让工作,科学合理划定矿区范围,力争将历史采区和废石堆放区划入新矿区范围。
整改措施104:开展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排查与整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2024年6月底前,对全市矿山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安全和地质灾害隐患、砂石物料露天堆放、雨污分流不彻底等问题进行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一矿一策”整治方案。2025年12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
完成情况:荔浦县东昌镇民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正在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编制的“一矿一策”进行安全隐患整治消除工作,按照有关整治要求及客观因素,不再开展重新整合工作。
整改措施105:建设高质量绿色矿山。对全市现有绿色矿山进行全面复查,对未能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责令矿山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有序退出。
完成情况:对荔浦市绿色矿山荔浦县杜莫镇鸿润建筑石
料用灰岩矿、荔浦县安疆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加强巡查,按绿色矿山要求进行建设与维护。
整改措施107:加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矿权人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矿权人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的要求,及时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越界开采行为。
完成情况:加强矿山日常巡查,督促矿业权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严禁越界超层开采。
(四)验收情况
2025年11月5日,荔浦市自然资源局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三十一进行验收,矿山已实施安全隐患整治消除措施整改,完成了整改目标任务。同时,加强矿山相关日常巡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决打击矿山非法越界行为。该问题已完成整改,通过验收。
公示时间: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3月4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桂林市荔浦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7211187 联系地址:荔浦市荔城镇荔松路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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