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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21-11-04 16:12     来源:荔浦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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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缴费

参保范围

1、桂林市辖区内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具有桂林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无桂林户籍人员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则按规定参保。

2、桂林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参保登记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参保登记,城镇居民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

2、桂林市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及缴费。属于困难、特殊人群的在校学生,回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缴费。

(三)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组成。缴费金额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上年度91日至当年度630日按时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逾期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困难、特殊人群实行“先缴后补原则”,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困难、特殊人群主要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的父母及其子女等。

    1.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限为每年的91日至12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逾期缴费、中断缴费等情况,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序号

缴费类型

缴费时间

缴费年度

享受待遇时间

1

连续缴费

每年9-12

下一年度

次年11-12

2

初次

参保缴费

即时

当年

次月1-12

每年9-12

下一年度

次年11-12

3

中断1

以上缴费

即时

当年

3个月1-12

每年9-12

下一年度

次年11-12

4

逾期缴费

即时

当年

次月1-12

5

新生儿参保缴费

出生3个月内

当年

出生之日-12

出生3个月以上

当年

次月1-12

   二、门诊统筹待遇

(一)定点医疗

我市所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以及定点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暂不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医疗机构

一般诊疗费

报销比例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乡镇卫生院

8.5

1.5

75%(单日门诊总费用不高于100元)

25%

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5

1

85%(单日门诊总费用不高于70元)

15%

社区卫生服务站

学校医疗机构

(在校学生)

--

--

90%(单日门诊总费用不高于70元)

10%

    (三)限额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超过单日门诊医疗总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限额以上的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申报方式

由参保患者(或代办人)携带近两年与特殊慢性病病种相关的病历、出院记录、检验、检查报告单等材料,到参保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科室(精神病、结核病的参保患者到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病种范围

    全区统一确定29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支付限额详见下表:

序号

疾病名称

每人每年(元)

1

冠心病

2000

2

高血压病(高危组/非高危组)

2000/600

3

糖尿病

2000

4

甲亢

2000

5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2000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000

7

银屑病

2000

8

严重精神障碍

3500

9

类风湿性关节炎

2500

1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

2500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2500

12

帕金森氏综合征

2500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

2500

14

肝硬化

2500

15

结核病活动期

2500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

12500

17

肾病综合征

3500

18

癫痫

3500

19

脑瘫

4000

20

重症肌无力

3500

21

风湿性心脏病

2500

22

肺心病

2500

23

强直性脊柱炎

2000

24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000

25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30000

26

血友病

30000

27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

10000650000

28

各种恶性肿瘤

30000

29

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30000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起付线

20/·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及以下

85%

15%

二级

70%

30%

三级

55%

45%

自治区三级

50%

50%



4个病种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起付线

20/·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及以下

90%

10%

二级

85%

15%

三级

80%

20%

自治区三级

75%

25%

(其中:高血压、糖尿病起付线为10/·月,肾透析的报销按定额进行结算

    四、住院医疗待遇

(一)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住院医疗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次住院起付线

二次以上住院起付线

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及以下

100

100

90%

10%

二级

300

200

75%

25%

三级

600

300

60%

40%

自治区三级

600

300

55%

45%

  (三)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参保地

住院

转院住院

长期(3个月以上)和短期(3个月以内)

经同意转院住院

未经同意转院住院

办理备案

未办理备案

在统筹区外自治区内住院

在自治区外住院

在统筹区外自治区内住院

在自治区外住院

在统筹区外自治区内住院

在自治区外住院

在统筹区外自治区内住院

在自治区外住院

一级及以下

90%

85%

80%

75%

70%

90%

90%

75%

70%

二级

75%

70%

65%

60%

55%

75%

75%

60%

55%

市三级

60%

55%

50%

45%

40%

60%

60%

45%

40%

自治区及省直三级

55%

50%

45%

40%

35%

55%

55%

4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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