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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发改价格〔2022〕6号
荔浦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供水价格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荔浦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级差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规定的1∶1.5∶3执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小于35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户且小于50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50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
二、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继续分列,分为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两部分,并实行价格联动。
三、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按第一阶梯价格1.05倍计算。
四、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每户每月5立方米免费用水量,只免收城镇供水水费,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五、调整后的荔浦市城镇供水价格具体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荔浦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荔浦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荔发改价格批字〔2019〕2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荔浦市城镇供水价格表
荔浦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23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 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荔浦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印发
附件:
荔浦市城镇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
用水类别 |
调整后 供水价格 |
水资源费 |
合计 |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
|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5立方米/户 |
1.85 |
0.10 |
1.95 |
|
第二阶梯:35立方米/户<月用水量≤50立方米/户 |
2.78 |
0.10 |
2.88 |
|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50立方米/户 |
5.55 |
0.10 |
5.65 |
|
二、非居民用水 |
2.00 |
0.10 |
2.10 |
|
三、特种用水 |
2.75 |
0.10 |
2.85 |
注: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包括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含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水。
3.特种用水是指特种服务业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指专业洗浴、足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不包括普通便民澡堂)、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4.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
5.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并入自来水价格收取,实行价格联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