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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杜莫镇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5·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09-12 17:10     来源:荔浦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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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1048分,位于荔浦市杜莫镇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2.42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荔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荔浦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圆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莫庆东、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黄智敏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荔浦市杜莫镇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5·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分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同时聘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监察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人员询问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

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5·21”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由于施工建设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运输汽车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运输车辆坠落山崖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由于连续下雨,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已停止基建施工4天,520日下午天气转晴,为不影响后续削顶工作,负责人陈x春决定当天晚上将石料装运至加工场地。5202030分,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5名运输汽车司机(罗X、廖X愿、韦X林、李X、莫X国)和2名挖掘机司机(梁X、林X)到达矿区,对车辆进行检查和做好加油、加水等准备工作后,随同陈X春、安全员岑X21时左右到达+370m(长度单位:米,下同)标高处铲装平台开始装车。陈X春到现场检查后,于22时下山返回宿舍休息,岑X盛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2330分左右,岑X盛开车下山接夜宵。521020分左右,岑X盛将夜宵分发给作业人员后便开车下山吃夜宵。司机们吃完夜宵后,挖掘机司机继续装车,运输汽车司机排队等候装车,前面两辆车完成装车后,罗X与莫X国接着装车,罗X装好车后出发。约2分钟后,莫X国装车完毕后出发。048分,莫X国驾驶车辆沿着下山道路行驶距+370m标高铲装平台口约54m拐弯处(+350.19m标高),冲出路挡摔下山崖。

(二)事故现场情况

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处于基建阶段,矿山最顶端+430m标高平台为削顶平台,+370m标高铲装平台长约85m,宽度最大约41m,最小约18m。自+250m标高处破碎系统卸料口至+370m标高铲装平台已完成运输道路施工,+370m标高铲装平台以上至+430m标高削顶平台为机械上山道路。事故发生区域位于+370m标高铲装平台至+336m标高平台的运输道路段,事故地点位于距+370m标高铲装平台口约54m拐弯处,标高为+350.19m。该段运输道路因坡度不一致,分为上下两段,由弯道联接,路面是泥结碎石,路基两侧临崖,用砂石、石块等修筑不规则简易挡车墙,相关警示标志设置不全(图1事故现场图)。上段路面宽度5.0m左右,纵坡为21.39%,下段路面宽度5.0m左右,纵坡为16.48%

图1 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事故现场图片

(三)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为无号牌同力重工牌非公路宽体自卸车,型号为TL885A ,车身颜色为黄色,生产日期为20221月份。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于2025212日在鄂尔多斯市蒙凯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二手车,有出厂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及购买发票,2月底投入矿山使用。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该事故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事故车辆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部分轮胎存在陈旧性缺损现象;因事故车辆损毁严重,无法对制动系、转向系效能及照明信号装置作出检测。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和现场车轮痕迹,推断该车轮有转向和刹车功能。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一辆矿车损毁。截至2025619日,事故调查组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已核定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2.42万元人民币,其中: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146万元,善后处理费用1.58万元,财产损失价值34.84万元。

二、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如下:事故区域运输道路宽度、坡度、道路外侧设置的挡车墙不符合其《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在未办理任何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夜间作业;运输汽车司机莫X国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运输汽车操作不当,弯道未及时转向。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足,未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时,未能深入排查事故隐患,未落实事故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工作,未在相关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莫X国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致使莫X国不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缺乏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配备技术人员,现聘任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均为兼职,未常驻矿山。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5·21”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由于施工建设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运输汽车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运输车辆坠落山崖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521123分,陈X春打电话向荔浦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156分打电话向杜莫镇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217分打电话向杜莫镇派出所报告了事故。

荔浦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荔浦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杜莫镇人民政府、荔浦市应急管理局、荔浦市公安局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21220分,相关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急响应及时、迅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运输汽车司机廖X愿在卸完石料驾驶空车返回+370m标高铲装平台,途经事故地点时发现道路左侧挡车墙有一缺口,到达+370m标高铲装平台后一直未见莫X国驾驶的运输汽车,便返回缺口处查看,用手电筒往山坡下搜寻,但未看见车辆,马上用对讲机呼叫,未见莫X国回话。罗X用手机拨打罗X国电话,也未打通,罗X立即用手机向岑X盛报告。岑X盛接到电话后,马上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立即用手机向矿长陈X春报告,同时叫停现场作业的6名人员,组织开始寻找莫X国。陈X春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副矿长伍X宗及在公司其他3名钻孔工携带担架,开车赶赴事故地点参与救援。他们下到坡底后在事故车辆及周围未发现莫恒国,约20分钟后在半山腰处发现了莫X国,见其头盖骨掀开,左手折断,人已死亡。救援人员将莫X国用担架抬至+336m标高平台,随后联系死者家属到现场处理善后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荔浦市委、市政府启动事故调查机制,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信息接报及时,应急反应迅速,指挥统筹高效,处置方法得当,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四、事故责任单位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1.营业执照情况

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10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MA5P56FU39,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X春,地址:荔浦市杜莫镇三保村步王屯蝴蝶山,经营范围:建筑石料用灰岩的露天开采、加工、销售。

2.采矿许可证情况

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的矿山名称是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于2020416日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4503312020047100149664,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有效期限:2020416日至 2030416 日,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250万吨/年。因该公司矿山为整合矿山,各自有独立的运行系统,分为一区块、二区块,其中一区块主要负责人是陈X春。一区块生产规模为150万吨/年。

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安全设施设计》经专家核定、荔浦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自2025430日起延长基建期8个月。

(二)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及人员配备

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现有在册人数36人,其中管理人员4人,除管理人员4人外,其余人员未购买工伤保险。陈X春为主要负责人、矿长,伍X宗为副矿长,岑X盛、吴X聪为专职安全员;成立了矿山安全生产环保管理部,由副矿长伍X宗兼部长,岑X盛、吴X聪为成员。上述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均在有效期范围内。同时聘任唐X成为地质技术员、苏X东为采矿技术员、张X成为机电技术员、聘任刘X华为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事故发生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运输道路从+370m标高平台往下局部地段路面宽度为4m,且自破碎站卸料口至+370m标高平台的矿山道路坡度最大纵坡为23.1%,也未在运输道路转弯处设置警示标志,不符合其《安全设施设计》“最大纵坡不大于等于9%”“运输路面净宽5m”和“在运输道路转弯处设置‘转弯慢行’等警示标志”的设计要求。

(二)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运输道路局部地段无挡车墙,局部地段挡车墙高度仅0.4m,小于运输汽车轮胎直径(1.450m)的1/2,不符合其《安全设施设计》“道路外侧护栏可采用Gr标准波形梁护栏或利用废土石堆筑连续挡车墙,高度不小于运输汽车轮胎直径的1/2”的设计要求。

(三)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一是违反其《安全设施设计》中“矿山实行一班作业”的规定,在未办理任何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赶工期擅自压缩合理工期,违规进行夜间作业;二是其《安全设施设计》未包含夜间作业照明系统,现场作业仅在矿区西边山顶安装一盏探照灯(距事故地点直线距离约200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4.2.8[[1]]5.6.3[[2]]的要求。

(四)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未按照其《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对运输汽车(包含事故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等工作,也未对相关工作进行记录。

(五)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聘任唐X成为地质技术员、苏X东为采矿技术员、张X成为机电技术员、聘任刘X华为注册安全工程师。上述人员均是兼职人员,每月来矿山指导服务次数不等,不常驻矿山。

(六)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未按2025年培训计划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仅进行了一期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对新员工(死者莫X国)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一期一档”“一人一档”培训记录不完整。

(七)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组织编制的《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无分管生产副职、部门负责人、部门成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等制度未认真落实;其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操作规程汇编》未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X国,2025218日入职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操作运输汽车不当,弯道未及时转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X春,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矿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3]]的规定;二是未依法组织实施本矿山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4]]的规定,三是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足,未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及时消除运输道路坡度、运输路面宽度、车挡墙和警示标志设置等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5]]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荔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X宗,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分管安全副矿长。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组织新进的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风险告知,对运输道路坡度、运输路面宽度、车挡墙和警示标志设置等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荔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7]]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暂停其安全副矿长职务。

4.X盛,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本矿山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是未依法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8]]的规定;二是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9]]的规定;三是事故发生前不在作业现场,擅自脱岗离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0]]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由荔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暂停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三个月。

5.X财,荔浦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股长。作为矿山监管部门股室负责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其向荔浦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矿山处于基建期,运输道路坡度、运输路面宽度、车挡墙和警示标志设置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12]]的规定;二是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浮于表面,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3]]的规定;三是未落实其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未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4]]的规定。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荔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5]]的规定依法对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荔浦市应急管理局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是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推进落实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及非煤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到位。二是行政执法存在“宽松软”现象,只检查不执法,重频次轻质量,监管执法浮于表面,导致执法效能不高。三是源头管控存在差距,企业不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等把关监管不严,要求不高。四是矿山专业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监管技术力量薄弱,发现问题隐患的意愿不强、能力不足,不能有效满足矿山安全监管任务需要。对荔浦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荔浦市杜莫镇三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区块的安全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建议荔浦市应急管理局向荔浦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健全矿山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求,配备“五职”矿长不少于2人、“五科”相关人员不少于3人;二是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强化工作现场安全监管,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对工作现场“显”“隐”两种隐患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三是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运输道路等相关设计按要求组织施工;四是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新入职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员工安全知识和实操技能,确保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完善“一期一档”“一人一档”。五是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基建。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荔浦市政府及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在专业人员未配备齐全时,要聘请专家精准帮扶,同时严格执法监督,以责任闭环落实推动监管水平全面提升。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责,对露天开采矿山进行全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作业管理,防范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同时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督促企业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熟悉有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规冒险作业,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4.2.8:夜间装卸车应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6.3.1:夜间工作时,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带式输送机、斜坡提升线路以及相应的人行梯或人行道;汽车装载处、排土场、卸车线;调车站、会让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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