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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字号核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三、申请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四、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注册登记费
(二)收费标准:免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六、咨询电话:2824099 2860568
投诉电话:282202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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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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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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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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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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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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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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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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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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