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3日 |
| 标 题:荔政办发〔2023〕21号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示 | |
| 发文字号:荔政办发〔2023〕2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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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荔政办发〔2023〕21号
──────────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于9月8日至9月21日对截至2023年8月1日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了清理工作,现将相关清理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1. 继续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 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1
继续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发文字号 |
文件名称 |
|
1 |
荔政规〔2019〕2号 |
《关于印发荔浦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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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荔政规〔2021〕1号 |
《荔浦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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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荔政规〔2022〕1号 |
《荔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
4 |
荔政规〔2023〕1号 |
《关于公布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
5 |
荔政规〔2023〕2号 |
《关于公布2023年荔浦市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
附件2
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名 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年月日) |
废止的理由、依据 |
备注 |
|
1 |
《广西荔浦荔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
荔政规〔2018〕3号 |
2018.08.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已于2022年6月1日实施,且本办法有效期5年,已过期。 |
|
|
2 |
《关于公布2022年荔浦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
荔政规〔2022〕2号 |
2022.07.07 |
已经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不再执行,但未及时废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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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名 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年月日) |
失效的理由、依据 |
备注 |
|
1 |
《荔浦县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规定》 |
荔政发 〔2016〕50号 |
2016.10.12 |
有效时间已过。 |
|
|
2 |
《荔浦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
荔政发 〔2017〕34号 |
2017.07.20 |
任务已完成,管理方式已经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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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关于公布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荔政规 〔2020〕2号 |
2020.05.13 |
荔政规(2020)2号有效期3年,已于2023年5月13日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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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名 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年月日) |
修改的理由、依据 |
备注 |
|
1 |
《荔浦县医疗纠纷处置与调解暂行办法》 |
荔政发 〔2013〕5号 |
2013.06.01 |
部分条款需要修改,需要继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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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荔浦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
荔政发 〔2015〕35号 |
2015.12.30 |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需修改后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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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荔浦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荔政发 〔2016〕65号 |
2016.11.23 |
部分条款需要修改,需要继续实施。 |
|
|
4 |
《荔浦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荔政规 〔2017〕1号 |
2017.10.13 |
部分条款需要修改,需要继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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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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