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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9年07月22日
标  题:荔政规[2019]2号(关于印发荔浦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荔政规[2019]2号发布日期:2019年07月30日

荔政规[2019]2号(关于印发荔浦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7-30 16:04     来源:荔浦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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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浦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直及驻荔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制定了《荔浦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荔浦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2

荔浦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桂财农村〔2018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组、社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村、组、社)“三资”的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  村、组、社负责人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执行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以下简称“民主决策程序”),定期向其公布或报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情况;(三)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经济经营管理站、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指导、管理、监督、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乡镇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记账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服务工作进行监管;负责财务人员的注册登记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运行所需经费。

第七条  市纪检、监察、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乡镇代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和监督村、组、社财务收支情况,为村、组、社代理会计核算,代理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和财务公开内容,做好服务工作。乡镇应根据代理中心会计、审核、出纳等岗位设置的需要,负责人员配置,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  村、组、社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报账员。报账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每三年一任,可连续聘用。报账员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和监事会、村“三委”主要领导及直系亲属、代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聘用为报账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报账员。报账员聘用须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条  村、组、社集体拥有的“三资”,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处置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下,交由各乡镇代理中心代管,并与代理中心签订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的一切资金收入及支出。资金收入包括: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扶贫救灾款、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支出包括:村(组)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所有支出。

第十二条 收入管理。

(一)村、组、社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专用票据(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等经营性收入不得使用村级组织专用票据)进行收款,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上缴乡镇代理中心入账核算。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集体资金。

(二)上级转移支付、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必须直接拨入乡镇代理中心的账户。接受捐赠的物资时,应作价入账。

(三)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组、社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负债的,须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禁止用村、组、社集体所有的资金为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五)乡镇代理中心应经常核查村、组、社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支出管理。

(一)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村委副主任审核签字、小组的支出交小组长审核签字、合作社的支出交副理事长审核签字;审核同意后,报村主任(或理事长)审批签字,由村报账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资金支付并逐笔登记日记账。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监事长)签章。

(二)村、组、社的具体开支审批限额由各乡镇制定,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报账员负责定期到乡镇代理中心报账。代理中心必须对所有的支出票据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不准报销。各类支出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做到“六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等审核签章、有代理中心审核意见)。

(四)村、组、社支出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数额由村、组、社与代理中心共同协商确定。每月由报账员到乡镇代理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用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作出情况说明,经村主任(或理事长)和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临时增加备用金。临时增加的备用金到期必须归还或核销。禁止“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村、组、社财务收支活动,一律由报账员办理收支结算手续,其他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收支。单位之间的往来超过结算起点(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通过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乡镇代理中心应建立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支票和全部印章。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社集体投资兴建或购置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第十七条  资产清查。

(一)村、组、社资产清查应由党员干部、村民代表(或成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人员全程参与,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债权。

(二)资产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登记造册,由村、组、社作出书面说明,按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代理中心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资产台账。

(一)村、组、社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或租赁的金额、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二)村、组、社添置或购建大型(限额由乡镇规定)固定资产,必须先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招投标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村、组、社干部不得参与本村、组、社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不得在本村、组、社投资建设的工地打工。

(三)村、组、社对闲置、报废等固定资产进行出让或处置时必须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后履行报批手续,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变卖其资产。出让或处置后应及时在台账上核销。

(四)村、组、社的资产台账由报账员负责登记、保管。定期与乡镇代理中心对账,确保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

(一)村、组、社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限额由乡镇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乡镇纪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村“三委”、村民代表(或社“两会”、成员代表)等进行评估;限额以上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确认,并进行公示。

(二)村、组、社对所有资产评估确认的结果要分类、分项登记造册,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以便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

(一)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须经村“三委”班子(或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研究后,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将表决结果进行公示,经乡镇纪委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民主决策讨论通过,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决定集体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均视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二)村、组、社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等资产,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须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处置结果应及时进行公告。

(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经营。

(一) 村、组、社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本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二) 村、组、社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济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组实行股份制或者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四)禁止用村、组、社集体所有的资产为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组、社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二十三条  资源登记簿。

(一)村、组、社应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或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承包租赁的用途、金额和期限等。资源登记簿由村报账员负责登记、保管。

(二)要定期对集体资源进行检查、清理,防止集体资源流失,并将清理、检查结果张榜公布,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

(三)禁止用村、组、社集体所有的资源为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

(一)村、组、社集体所有而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资源,其承包、租赁时,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

(二)村、组、社对集体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的,必须先召开村“三委”会(或理事会、监事会)确定可行性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后方可施行。若因擅自订立形成无效合同给承包租赁方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自负,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年限,应有价格递增,承包款的收取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收,最多不得超过本届任期,并向村民(或成员)公示。

(四)村、组、社集体将其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须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处置结果应及时进行公告。

(五)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管理。村、组、社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开。

(一)村、组、社应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资料统一由乡镇代理中心提供,村、组报账员负责本村、组的财务公开。

(二)公开内容:1.财务计划;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各项资产;5.各类资源;6.债权债务;7.收益分配;8、成员分配方案和成员分红情况;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方式:村、组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进行公开,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时间:按季度(或月)公开财务收支;年末公开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7日以上。

(五)公开档案:乡镇、村两级要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和管理制度。村、组、社的财务公开资料应一式三份,一份用于公开,一份由村统一存档,一份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六)村、组、社

在规定的公开时间内不进行财务公开,或者不上报财务公开资料的,代理中心不给予办理报账业务。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民主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规定进行,以保障广大村民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应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督。市经济经营管理站、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网络监督。在市、乡镇、村三级进行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实时查询、分析、监管。

第三十条  考核检查。市、乡镇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把“三资”管理列为干部年度考核指标,确保责任层层落实。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村、组、社的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村要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文书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乡镇代理中心要建立会计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会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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