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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5月15日
标  题:荔政发〔2025〕3号 关于印发平荔高速公路(东昌段)房屋拆迁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农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荔政发〔2025〕3号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6日

荔政发〔2025〕3号 关于印发平荔高速公路(东昌段)房屋拆迁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农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5-05-16 16:00     来源:荔浦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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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文件

荔政发〔20253

──────────

荔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荔高速公路(东昌段)房屋拆迁

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农转用土地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东昌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有关单位:

《平荔高速公路(东昌段)房屋拆迁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农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荔浦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市人民政府

                                  2025515

(此件公开发布)


平荔高速公路(东昌段)房屋拆迁集中安置

建设项目农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安置平荔高速公路(东昌段)房屋拆迁户建房的需要,需转用荔浦市东昌镇栗木社区、民强村、东阳村集体土地作为平荔高速公路(东昌段)房屋拆迁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平荔高速公路(东昌段)房屋拆迁集中安置建设项目农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用土地范围及用途

本次拟转用土地涉及东昌镇总面积约为26.89亩,其中:栗木社区约7.68亩、民强村委约12.90亩、东阳村委约6.31亩集体土地,具体农转用土地范围以该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土地规划用途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

二、农转用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土地分类:

集体农用地:指除永久基本农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包括:水田、旱地、园地、坑塘水面、林地、牧草地、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精神,东昌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9162/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665/亩、安置补助费35497/亩,结合本次土地农转用实际,制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1.水田100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0000/亩、安置补助费60000/亩。

2.旱地、果地、园地、坑塘水面等80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000/亩、安置补助费48000/亩。

3.林地、牧草地、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60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亩、安置补助费36000/亩。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1.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2. 青苗补偿后,由被转用地户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

3. 同一地块间种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套种在果园、树圃等地上的林下作物及未规定的农作物,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酌情评定青苗补偿费。

4.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保留的景观林木,在原青苗补偿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作为一次性征收补偿,收归国有,不得砍伐。

(四)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次农转用地,被农转用地土地权属人签署协议后,从土地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之日起视为交出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在领取补偿款后30日内处置完毕;房屋、“三栏”等地上构(建)筑物在领取补偿款后30日内拆迁完毕。

(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丈量方法。土地量至四至交界,田埂公用的量至中线;丛生竹量至竹兜占地,竹兜间土地量至中线;树木量至冠幅范围;鱼塘量至塘基砌体外沿(厚度不超过1.5米),塘基砌体外沿以外部分按相应地类补偿;房屋占地量至房屋第一层外墙,房屋建筑量至墙体外沿,地块中的建(构)筑物占地不得重复计算;半封闭阳台计50%建筑面积。与他人或其它占地有争议,由工作队据实调处解决。

三、房屋拆迁安置

本次农转用地不涉及住宅房屋的拆迁,政府不作房屋拆迁安置。

四、农转用地奖励规定

凡在本《方案》实施后,工作组入村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农转用地补偿安置协议、按期处置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地上建(构)筑物、迁移坟墓并交付土地的,按补偿总额的10%-20%给予奖励。

五、土地租赁、纠纷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租赁、承(发)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的归属,租赁、承包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一律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原则执行:土地现状青苗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归建(构)筑人(即谁建造就补偿谁)。所有因租赁、承包关系引发的纠纷、争议均不得影响本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施工。

(二)土地、建(构)筑物的争议、纠纷均由征地拆迁工作队现场调处。调处不成,进入法定程序。在纠纷依法处理期间,相应的补偿款公证提存,视同交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此为由干扰、阻挠农转用地和项目建设工作。

六、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处理

(一)本《方案》印发之前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行为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终止或拆除,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查处。

(二)本《方案》印发后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本《方案》印发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后的土地同类同等享受补偿和优惠政策。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罚款。

七、资金来源及管理和法律保障

(一)本次农转用地安置补偿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实行封闭运行管理。被农转用地户签订农转用地补偿协议后,由镇人民政府上报补偿金额,经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至承办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由银行按征地拆迁补偿发放名册汇入各被农转用地户账户。

(二)分到户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农户账户,未分到户由集体管理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集体账户。集体管理的“三费”补偿款,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建设公益事业等,其支出计划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实行账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村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建设农转用地所涉的处纠、诉讼、代理法律文书、公证服务等,本市司法机关均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威胁、围攻、谩骂、殴打政府工作人员以及阻挠、破坏农转用地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严惩。

(五)凡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查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荔浦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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