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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5月15日
标  题:荔政发〔2025〕4号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500千伏漓江站至220千伏荔浦变线路杆塔占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荔政发〔2025〕4号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6日

荔政发〔2025〕4号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500千伏漓江站至220千伏荔浦变线路杆塔占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5-05-16 16:20     来源:荔浦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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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文件

荔政发〔20254

──────────

荔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500千伏漓江站至220千伏荔浦

变线路杆塔占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东昌镇人民政府、新坪镇人民政府、杜莫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有关单位:

500千伏漓江站至220千伏荔浦变线路杆塔占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荔浦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市人民政府

                                    2025515

(此件公开发布)


500千伏漓江站至220千伏荔浦变线路

杆塔占地补偿安置方案

500千伏漓江站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占用东昌镇、新坪镇、杜莫镇等4个镇的集体土地作为500千伏漓江站至220千伏荔浦变线路杆塔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电网建设促进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500千伏漓江站至220千伏荔浦变线路杆塔占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杆塔占地范围及面积

500千伏漓江站至220千伏荔浦变线路工程线路分别途经荔浦市东昌镇的安静、盘瑶、龙田村,新坪镇的大瑶、双和、汉田、安民村,杜莫镇金鸡、三保村等村委,具体占地范围以该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共需占用集体土地面积约为18.31亩,新建杆塔68基。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分类

1. 集体农用地:指除永久基本农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包括:水田、旱地、园地、鱼塘水面、林地、牧草地、农村道路、沟渠等。

2. 集体建设用地:指农村宅基地、晒坪、公共设施用地、殡葬用地、空闲地等。

3. 未利用地:指荒山、荒坡、沼泽地、沙地、裸土地等。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文)的规定,东昌镇安静、盘瑶、龙田村,新坪镇安民村,杜莫镇金鸡、三保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9162/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665/亩、安置补助费35497/亩;新坪镇大瑶、双和、汉田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8265/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306/亩、安置补助费34959/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次杆塔占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1. 集体农用地:

1)水田100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0000/亩、安置补助费60000/亩。

2)旱地、果地、园地、坑塘水面等80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000/亩、安置补助费48000/亩。

3)林地、牧草地、农村道路、沟渠等60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亩、安置补助费36000/亩。

2. 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本次占地补偿执行60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亩、安置补助费36000/亩。

3. 未利用地: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0.4倍进行补偿。本次占地补偿执行36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400/亩、安置补助费21600/亩。

4. 收回国有农用地,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1. 林(果、竹)木、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按《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2. 林(果、竹)木、农作物补偿后,由被权利人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

3. 同一地块间种有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

(四)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次占地,被占地户签署协议后,从土地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之日起视为交出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在领取补偿款后30日内处置完毕。

(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丈量方法:土地量至四至交界,田埂公用的量至中线;丛生竹量至竹兜占地,竹兜间土地量至中线;树木量至冠幅范围;鱼塘量至塘基砌体外沿(厚度不超过1.5米),塘基砌体外沿以外部分按相应地类补偿;房屋占地量至房屋第一层外墙,房屋建筑量至墙体外沿,地块中的建(构)筑物占地不得重复计算;半封闭阳台计50%建筑面积。

三、房屋拆迁安置

本次占地未涉及主住房屋拆迁,政府不作房屋拆迁安置。

四、按期签约奖励规定

凡在本《方案》实施后,工作组入村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占地补偿安置协议、按期处置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地上建(构)筑物、迁移坟墓并交付土地的,按补偿总额的10%-20%给予奖励。

五、土地租赁、纠纷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租赁、承(发)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的归属,租赁、承包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一律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原则执行:土地现状青苗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归建(构)筑人(即谁建造就补偿谁)。所有因租赁、承包关系引发的纠纷、争议均不得影响本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施工。

(二)土地、建(构)筑物的争议、纠纷均由征地拆迁工作队现场调处。调处不成,进入法定程序。在纠纷依法处理期间,相应的补偿款公证提存,视同交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此为由干扰、阻挠征地拆迁和项目用地工作。

六、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的处理

(一)本《方案》印发之前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行为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终止或拆除,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查处。

(二)本《方案》印发后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本《方案》印发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后的土地同类同等享受补偿和优惠政策。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罚款。

(四)农民生产生活自用的建(构)筑物,如证照不全,但能按期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给予适当补偿。否则,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七、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本次杆塔占地拆迁等补偿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实行封闭运行管理。被占地拆迁户签订占地拆迁补偿协议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拨至承办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由银行按占地拆迁补偿发放名册汇入各被征地拆迁户账户。

(二)分到户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农户账户,未分到户由集体管理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集体账户。集体管理的“三费”补偿款,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建设公益事业等,其支出计划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实行帐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村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荔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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