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22日 |
| 标 题:荔政发〔2024〕1号 关于印发荔浦市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荔政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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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 浦 市
人民政府文件
荔政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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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荔浦市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
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蒲芦乡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有关单位:
《荔浦市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荔浦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荔浦市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因荔浦市公安局蒲芦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需征收荔浦市蒲芦瑶族乡蒲芦社区集体土地作为荔浦市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荔浦市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征收范围及用途
荔浦市2023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共需征收蒲芦瑶族乡蒲芦社区蒲芦屯集体土地约0.1885公顷(折合2.83亩)。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土地分类
1.集体农用地:指除永久基本农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包括:水田、旱地、园地、坑塘水面、林地、牧草地、农村道路、沟渠等。
2.集体建设用地:指农村宅基地、晒坪、公共设施用地、殡葬用地、空闲地等。
3.未利用地:指荒山、荒坡、沼泽地、沙地、裸土地等。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精神,结合本次土地征收实际,制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1. 集体农用地:根据市政规〔2023〕5号文件规定,蒲芦瑶族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8265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306元/亩,安置补助费34959元/亩。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1)水田78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1200元/亩、安置补助费46800元/亩。
(2)旱地、园地、坑塘水面等6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6000元/亩。
(3)林地、牧草地、农村道路、沟渠等6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6000元/亩。
2. 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本次征地补偿执行6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6000元/亩。
3. 未利用地: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本次征地补偿执行3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600元/亩。
4. 收回国有农用地,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5.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河流、滩涂、学校等占地无论过去补偿与否,本次征地不予补偿。学校需要回建安置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6. 通村道路均暂不补偿,待建设项目开工占用时,由市人民政府按柏油(水泥)路标准重新规划修建予以置换。
7. 各类工程项目用地已补偿过的,无论标准高低,本次征地均不再补偿或补差。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1. 林(果、竹)木、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按《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浦市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2. 林(果、竹)木、农作物补偿后,由被征地户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属风景林、水源林的,不得砍伐,收归国有。
3. 同一地块间种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套种在果园、树圃等地上的林下作物及未规定的农作物,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酌情评定青苗补偿费。
4.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保留的景观林木,在原青苗补偿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作为一次性征收补偿,收归国有,不得砍伐。
(四)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荔政规〔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次征地,被征收土地权属人签署协议后,从土地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之日起视为交出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在领取补偿款后30日内处置完毕;主住房屋、“三栏”等地上构(建)筑物在领取补偿款后30日内拆迁完毕。
(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丈量方法。土地量至四至交界,田埂公用的量至中线;丛生竹量至竹篼占地,竹篼间土地量至中线;树木量至冠幅范围;鱼塘量至塘基砌体外沿(厚度不超过1.5米),塘基砌体外沿以外部分按相应地类补偿;房屋占地量至房屋第一层外墙,房屋建筑量至墙体外沿,地块中的建(构)筑物占地不得重复计算;半封闭阳台计50%建筑面积。与他人或其它占地有争议,由工作队据实调处解决。
(七)《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的林木(果、竹)、农作物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住宅房屋的拆迁,政府不作房屋拆迁安置。
四、土地租赁、纠纷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租赁、承(发)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的归属,租赁、承包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一律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原则执行:土地现状青苗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归建(构)筑人(即谁建造就补偿谁)。所有因租赁、承包关系引发的纠纷、争议均不得影响本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施工。
(二)土地、建(构)筑物的争议、纠纷均由征地拆迁工作队现场调处。调处不成,进入法定程序。在纠纷依法处理期间,相应的补偿款公证提存,视同交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此为由干扰、阻挠征地拆迁和项目用地工作。
五、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处理
(一)本《方案》印发之前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行为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终止或拆除,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查处。
(二)本《方案》印发后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本《方案》印发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后的土地同类同等享受补偿和优惠政策。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罚款。
(四)农民生产生活自用的建(构)筑物,如证照不全,但能按期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给予适当补偿。否则,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金来源及管理和法律保障
(一)本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被征地拆迁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由征地拆迁工作队上报补偿金额,经市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至承办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由银行按征地拆迁补偿发放名册汇入各被征地拆迁户账户。
(二)分到户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农户账户,未分到户由集体管理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集体账户。集体管理的“三费”补偿款,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建设公益事业等,其支出计划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实行账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村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所涉的处纠、诉讼、代理法律文书、公证服务等,本市司法机关均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威胁、围攻、谩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以及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严惩。
(五)凡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查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荔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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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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