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
| 标 题:荔政发〔2022〕27号 关于下达荔浦市乡镇财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 | |
| 发文字号:荔政发〔2022〕27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2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荔 浦 市
人民政府文件
荔政发〔2022〕27号
──────────
荔浦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荔浦市乡镇财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经荔浦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乡镇财税目标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现将调整后的《荔浦市乡镇财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荔浦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荔浦市乡镇财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更好地理顺县乡两级财政分配关系,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出台本管理办法。
一、纳入乡镇财税管理工作范围的对象
(一)划归乡镇的工业企业、旅游服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项三项税收。其他有指定用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对分成影响较大的一次性税收(如: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地方税种(如: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均不纳入乡镇财税管理工作范围,不进行超收分成。(本办法中的税收都是指纳入该范围的税收)
(二)划归乡镇的税收达1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属乡镇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属各乡镇的国有资产处置净收益。
二、乡镇财税管理工作激励措施
根据乡镇各类财税收入的性质实施不同的激励措施,其中对纳入管理范围的乡镇企业税收实行超收分成措施(乡镇按原办法计算所形成的歉收全部清零);对土地出让和国有资产处置两种收入实行净收益分配使用。
(一)超收分成办法。
1. 当前划归乡镇的企业2021年税收完成数(含分成企业税收分成数)作为2022年该乡镇财力基数任务,2022年未完成该财力考核基数任务的,2023年继续按2021年的任务执行考核,完成任务的则以2022年完成任务数,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确定2023年财力基数任务,以此类推执行。
考核当年由市本级负责招商引进并划归乡镇管理的企业的税收完成数不计入乡镇财力基数任务完成数,在次年及第三年根据该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承诺完成的税收数与该企业实际投产情况,由财源办确定该企业的税收任务并合并进乡镇财力基数任务中。划归乡镇第四年后该企业税收基数直接以第三年完成数为准,财源办不再划定税收任务。
2. 完成当年财力基数任务的乡镇实现了超收,即按该乡镇超收财力的2%给予该乡镇提取超收分成,总数不超过100万。
3. 纳入乡镇超收分成的企业税收,调整为乡镇工业企业、旅游企业和税收达1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项三项税收。
4. 乡镇第三产业企业以荔政发〔2015〕31号划归乡镇管属第三产业企业为准。
5. 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园区企业税收分成的规定》(荔政发〔2008〕51号)文件规定,对分成企业的税收进行准确划分,并分别纳入县乡绩效考评计分和乡镇企业税收超收分成。
(二)土地出让及国有资产处置净收益按以下分配使用。
1. 对权属本乡镇的国有资产处置净收益按100%返还给乡镇按相关规定使用。
2. 对权属乡镇的国有存量用地出让纯收益,可按70%的比例分配给乡镇用于符合桂财综〔2007〕62号文件规定用途的支出。
3. 乡镇在市政府统一土地储备计划任务之后,经市政府同意后征收的新增经营性用地(工业园区除外),土地出让净收益可按70%的比例安排用于乡镇符合桂财综〔2007〕62号文件规定用途的支出。
三、税收目标任务管理考核办法
(一)乡镇财税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财政、财源办及税务局进行考核。
(二)税务局要严格依法征收,财政、财源办要深入调研,充分培育税源,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力量协税、护税。
(三)税务局和各乡镇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市本级及乡镇辖区税收进行征缴、核算、统计,严禁违规跨类别调整、核算、统计,严禁相互挖税。如出现个别类项税收增减幅度异常,经调查核实,如有违规,必严处理。
(四)市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征收的经营性用地土地成本进行核算,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对出让地块按政策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收益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核算及分配。
(五)乡镇财税管理工作与年度考核绩效考评挂钩,实行评优“一票否决”。乡镇完成不了年度财力基数任务的,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六)税务局绩效考评的相关办法另行制定。税务局不能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税收目标任务的,在我市绩效考评中不能评为优秀。
本办法一定三年。之前下发的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执行过程中,上级下达新的相关规定,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印发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