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2日 |
| 标 题:荔政办发〔2025〕5号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浦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荔政办发〔202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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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荔政办发〔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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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浦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有关单位:
《荔浦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荔浦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项目前期及后期管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补充规定。本规定是对《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浦市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荔政办发〔2020〕11号)文件的补充。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含上级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及财政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各类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班,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及项目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城管局、审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要从严控制超标准、超规模建设行为,严禁拆分项目,对拆分项目行为要依法追责问责。
(一)概算总投资60万元以下的项目,完成立项后建设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后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再按照程序开展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等工作。
(二)概算总投资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程序完成立项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班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组织管理专班成员召开会议进行审核。
(三)概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需经投资项目管理专班会议审议。
(四)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需经投资项目管理专班会议初审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五)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需经投资项目管理专班会议初审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再按程序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条 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工作。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与项目类别相对应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班成员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在30日内编制工程结算书,并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
第五条 工程结算总价,超过施工合同总价(含经批准增加部分)10%以上(含10%)或虽未达10%,但是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必须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班审批后方可实施,投资项目管理专班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查。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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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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