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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07月30日
标  题:荔政办发〔2025〕6号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浦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专班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荔政办发〔2025〕6号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1日

荔政办发〔2025〕6号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浦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专班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8-01 18:00     来源:荔浦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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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荔政办发〔20256

──────────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浦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专班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荔浦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专班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30

(此件公开发布)

荔浦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专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的调解力度,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合法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决定成立荔浦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专班。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任:唐芳顺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张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周成玉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彭毅芬   副市长

粟开俭   市法院院长

员:秦鹏举   市城管信息中心主任

莫庆东   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云乔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翊诚   市法院副院长

彭友兴   市司法局局长

唐小杰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龙平   市水利局局长

何培干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卓荣金   市林业局局长

李忠国   东昌镇人民政府镇长

唐定民   新坪镇人民政府镇长

覃华标   杜莫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堂福   荔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秦树旺   青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龙怀乡人民政府乡长

谭雪冰   修仁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琴秀   茶城乡人民政府乡长

潘振宇   蒲芦瑶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贾水波   大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诸葛桂聪 花篢镇人民政府镇长

莫常晓   双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周靖敬   马岭镇人民政府镇长

“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和4个调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主任由彭友兴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范卫民同志担任。主要负责上传下达、指导和协调“三大纠纷”调处期间各单位工作,保证调处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专班自20257月成立,到20276月结束。具体分组情况:

(一)“三大纠纷”调处综合指导组

长:彭友兴市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范卫民市司法局副局长

员:汤春飞市司法局调处股负责人

纠纷辖地乡镇司法所所长

(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组

长:唐小杰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韦远扬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梁富强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纠纷辖地乡镇分管领导

员:唐佳明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管理股股长

何家存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发展与经济管理股股长

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涉及农村宅基地纠纷由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办理。

(三)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组

长:卓荣金市林业局局长

副组长:蒋忠毅市林业局副局长

纠纷辖地乡镇分管领导

员:李锦飞市林业局林权改革调处办公室主任

唐佳明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管理股股长

纠纷辖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四)水利权属纠纷调处组

长:黄龙平市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余国樑市水利局副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纠纷辖地乡镇分管领导

员:陈翠桔市水利局工管规计股股长

西市水利局人饮办工作员

姚丽君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股股长

事涉多领域或跨区域的,由工作专班指定或调配工作组成员负责实施调处。

二、“三大纠纷”调处职责分工

(一)按性质种类确定调处工作职责

“三大纠纷”案件调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做好调处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是:

1.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2.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

3. 河流、小二型以上水库的水事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4. 小型水事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山塘等水事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5. 涉及土地、山林、水利等混合性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职能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二)按级别确定调处工作职责

“三大纠纷”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调处”的责任制,具体职责分工是:

1. 乡镇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三大纠纷”由本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2. 乡镇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三大纠纷”,由本乡镇人民政府立案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应将案卷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立案调处该权属纠纷作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

3. 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三大纠纷”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当事人认可的争执地界线地形图(即现场勘查图)及现场勘查笔录;(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5)调处意见书。

4. 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三大纠纷”案件后,应及时安排办案人员调查补充证据材料,做好调处的具体工作,并形成处理意见书。

5.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水事纠纷,河流、水库的水事纠纷由市水利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小型水事纠纷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6. 市司法局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跨市、跨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协助工作;负责职能部门上报给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的处理意见书的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三、调处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审查

1.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立案程序进行。

2.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经补正后仍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案件主办单位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3. 经审查,争执地已于2011年办理了新的《林权证》且纠纷当事人不认可该林权证的,由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荔浦市不动产登记局提起撤证申请,待该林权证效力确定后再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调处。

(二)立案

案件受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负责。

1. 同一乡镇内发生的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立案并组织调解或处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乡镇应当将案卷材料移交职能部门立案受理。

2. 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权属纠纷,由申请方直接向职能部门递交确权申请书,由职能部门负责材料审查,符合立案的由分管领导签字立案调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3. 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三)现场勘查

调处工作人员进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现场实地调查、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加,通知权属纠纷当事人到场。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权属纠纷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权属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者到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调查、勘验笔录上加以说明。

(四)询问、调查

1. 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询问,做好询问记录,收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2. 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询问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

(五)调解

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受理纠纷案件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做好调查研究和完善取证工作,核实证据材料,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建立档案。

1. 组织调解、协商必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并制作调解笔录;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和权属界线图。调解协议书和权属界线图应当有各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组织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职能部门印章,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送达回执归档入卷。

2. 属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纠纷案件,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自受理纠纷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 属职能部门调处的纠纷案件,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自受理纠纷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4. 职能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纠纷案件材料必须装订成卷。

(六)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1. 案件具体承办人提出确权意见报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组织该部门有关人员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并做好讨论记录。

2. 各职能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的确权建议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在一个月之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负责“三大纠纷”案件审核、审查的市司法局认为报送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的,应及时将案件退回职能部门并书面告知需要重新补充调查的内容。职能部门接到重新补充调查的通知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结,并呈报补充调查的书面报告。

3.“三大纠纷”案件讨论会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涉及乡镇的分管领导、案件主办人参加,由市司法局负责记录。对于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纠纷案件,乡镇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参加会议。属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4. 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起草由具体的办案部门负责。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应写明:(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2)案由、权利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3)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4)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时间;(5)处理决定书应当附权属界线图,加盖人民政府公章。

(七)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处理决定书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

(八)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分工

1. 案件经荔浦市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后引起行政复议的,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书面答辩的具体工作。

2. 案件经荔浦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引起行政复议的,由主办案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书面答辩的具体工作。复议机关委托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书等材料寄达市司法局法制股后,由法制股负责将该材料送达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将材料送达纠纷当事人,送达回证由各职能部门负责送到市司法局法制股并由其报送复议机关。

3. 行政复议案件需勘查现场的,由主办案件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的职能部门配合相应的复议机关办理。

(九)行政诉讼工作职责分工

1. 案件经荔浦市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后引起行政诉讼的,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书面答辩的具体工作并出庭应诉。

2. 案件经荔浦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引起行政诉讼的,由主办案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书面答辩的具体工作,并出庭应诉。

3. 行政诉讼案件需勘查现场的,由主办案件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的职能部门配合人民法院办理。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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