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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04月03日
标  题:荔政办电〔2025〕1号 关于印发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荔政办电〔2025〕1号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7日

荔政办电〔2025〕1号 关于印发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04-07 10:30     来源:荔浦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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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

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单位:

《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荔浦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3

(此件主动公开

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9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市政办〔2020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是荔浦市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网站首页网址为:http://www.lipu.gov.cn/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荔浦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工作,以及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工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信息采编人员实际操作。

第六条 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按照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门户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建设的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的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栏目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荔浦市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单位是门户网站的协办单位,承担门户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审核检查、传播推广等工作,以及提供办事服务。荔浦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服务、栏目内容更新等方面相关栏目保障工作,并动态调整《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和责任分工表》。

第八条 严格规范荔浦市政务新媒体开办流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单位及其二层机构(不含医院、学校)确需开办政务新媒体的,必须经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网站功能

第九条 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

(一)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荔浦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以及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和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报等各类政府信息;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以机器可读的数据格式,通过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集,并持续更新。

政策性文件和政务动态等重要信息须同步发布在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上。

(二)解读回应。多形式解读政策文件,解读产品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评论、专访等形式予以展现。政策文件应与解读产品进行关联。及时转载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媒体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对重大突发事件,按程序及时发布回应信息和动态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邀请有关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及时发布辟谣信息。回应信息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政务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

(三)办事服务。“网上办事”栏目已接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单位配合做好平台内容保障工作。

(四)互动交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

开设市长信箱、意见征集等互动交流类栏目。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单位对中国政府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的网民意见建议和公众留言,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公众需求,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对网站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供相应的网站内容素材。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单位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所报送信息须经过保密审查,涉密信息一律不得上报、发布。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日常运行、信息安全、维护管理、数据备份及运行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由网站承办单位负责,并建立应急处理预案。

政务公开及监管栏目更新工作由荔浦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照《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和责任分工表》的要求,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单位更新信息情况,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管理原则,接受荔浦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容之一纳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信息审核机制

第十五条 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荔浦市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四级负责制”,即:

(一)各单位信息拟稿人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内容的 收集、整理、编辑、校对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文字表述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文章链接有效和信息是否涉密。

(二)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信息进行二次 审核、修改,重点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如不能作出准确判断,需请示单位主要领导。

(三)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对部门信息公开的政 策性、安全性、准确性负总责。此外,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回头看”工作,不定期抽查,找出存在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四)各单位信息采编、发布人员负责四级审核。信息采编、 发布人员由单位内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 和完成,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参与信息采编、发布工作。负责信息采编、发布的工作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信息发布的申请。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及时更新所提供的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内容的;

(二)对网民意见建议未按标准准确规范回应的;

(三)发布的内容出现虚假信息或严重错误的;

(四)发布的内容违反规定出现失密涉密情况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上发布信息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政务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

(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单位网站内容保障、网民意见建议和公众留言办理等情况进行评估,不定期通报评估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及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荔政办电〔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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