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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6日
标  题:荔政办发〔2024〕6号 关于印发《荔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荔政办发〔2024〕6号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1日

荔政办发〔2024〕6号 关于印发《荔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2024-09-11 16:25     来源:荔浦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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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荔政发〔20246

──────────


荔浦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三个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荔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荔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荔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荔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荔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桂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的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荔浦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荔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市水利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长担任第一指挥长,市人民武装部部长和常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联系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的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武装部、武警荔浦中队、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荔浦公路养护中心、荔浦水文中心、广西新电力集团荔浦供电局、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分公司、中国电信荔浦分公司、中国联通荔浦市分公司、中国移动荔浦分公司为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防汛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荔浦水文中心分管领导兼任。

2.1.2 市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称“自治区防指”),桂林市委、市政府、桂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称“桂林市防指”),荔浦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依法指导市本级防御洪水方案,督促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我市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各乡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报告

1)气象局、水文中心、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和传真等有效方式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3)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传达至乡镇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乡镇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并负责传达至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4)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自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3.1.2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局、水文中心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局、水文中心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至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做好相关准备并通知有关区域。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 工程信息

3.1.3.1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所辖地区发生洪水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上午7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并按规定报桂林市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2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中、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市防指和市水利局,并按规定报桂林市防指和桂林市水利局。

2)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受灾情况,市防指和应急管理局应收集灾情动态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桂林市防指及桂林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市防指和市应急管理局,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防指、应急管理局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局、水文中心、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防指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组织,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江河水库(水电站)和城市防洪排涝方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排涝工程洪水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预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和合理配置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在水库等防洪工程及其他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限的水利部门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暴雨预警行动

1)气象局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应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市防指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相关部门视情况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 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市防指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调度到乡镇和村(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2.3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中心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气象局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水文中心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中心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4)水利局应加强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巡查防守,排查风险隐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完成整改。

3.2.4 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市防指应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城区内各单位各区域和重点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施设备;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积水点的排涝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视情况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可能遭受山洪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按部门职责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方,水利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市防指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各乡镇、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气象局、水文中心、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会商研判,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市防指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市防指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7 供水危机预警行动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信息发布

1)市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水文中心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2)市防指视情况通过电话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市对乡镇及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3)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村(社区)负责人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每位群众,争取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和干旱风险图

1)市防指应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涝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

2)市防指应以各类洪涝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 洪涝防御方案

1市防指根据需要,督促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

2)水利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指令须抄送市防指及各有关成员单位。

3.4.3 抗旱预案

水利局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5 预警响应衔接

1)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水文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水文中心等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

3)市防指应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市防汛办公室应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市防指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并做好相关预警和应急响应衔接工作。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应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市防指报告。

6)气象局、水文中心应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1)市防指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一线、隐患排查整治到一线、分析研判调度到一线、工作督促指导到一线、救援力量资源前置到一线、防灾宣传培训到一线、防汛责任逐级压实到一线等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能力。

2)进入汛(旱)期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市防指。市防指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桂林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当预报荔浦河及其重要支流(马岭河、大旺河、龙坪河、杜莫河、蒲芦河、黄洞河)发生中洪水或中、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时,市水利局组织会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消防救援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市水利局提出方案报市防指会商,并按程序报批。

4)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指导督促预计受洪水淹没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三个必转”原则,即达到预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市防指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指向市人民政府和桂林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桂林市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7)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市防指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自治区防指或桂林市防指协调处置,必要时可由桂林市防指统一协调。

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市防指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桂林市防指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 先期处置

1)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实施抢险,防止险情进一步恶化,并按照险情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当地市防指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3.1 响应分级。

按洪涝、干旱等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3.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汛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1)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第一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同意。

2)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第一指挥长同意。

3)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4)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领导同意。

4.4 防汛应急响应

4.4.1 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4.4.1.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并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洪涝灾害。

2)水文中心预报荔浦河发生重现期小于5年的小洪水,或其重要支流(马岭河、大旺河、龙坪河、杜莫河、蒲芦河、黄洞河)发生重现期5-20年的中洪水。

3)有2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

4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1.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工作动态等防汛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加强会商分析判断,及时发布防汛抗旱提示信息,并督促、指导有关乡镇和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汛办主任或以上级别领导主持会商分析,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防汛值班带班领导驻守值班室,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防汛值班人员加强对防汛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加强对相关乡镇和部门执行预案情况的跟踪,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受影响区域的防汛包保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气象局、水文中心加强对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

4市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和各自防汛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

6)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7)市水利局督促本行业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8)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9)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做好人力、物力准备,及时组织指导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局通知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等视情况采取停止营业(作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11)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促局、市卫生健康局及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2)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13)市消防救援大队集结待命,视情况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开展抢险救援。

14)适时在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4.2 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4.4.2.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并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2)荔浦河城区段接近保证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3)水文中心预报荔浦河发生中洪水或大洪水,或其重要支流(马岭河、大旺河、龙坪河、杜莫河、蒲芦河、黄洞河)发生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中洪水。

4)有4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1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2.2 响应行动

在四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指下达防汛救灾指令,同时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市防汛办实行双岗带班、双岗值班,加强防汛值班和信息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3)气象局、水文中心加密对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

4)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和各自防汛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

5)市水利局组织各部门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调度运行方案,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防洪减灾作用,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进驻市防指协助险情处置工作。

6)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视情况向重点地区派出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7)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做好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8)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局通知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等采取停止营业(作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10)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促局、市卫生健康局及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资金、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11)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12)市消防救援大队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协助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援、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3)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宣传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加强对防汛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4.3 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4.4.3.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并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2)荔浦河城区段超过保证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3) 水文中心预报荔浦河发生特大洪水,或其重要支流(马岭河、大旺河、龙坪河、杜莫河、蒲芦河、黄洞河)发生特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4)有6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2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3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3.2 响应行动

在四级和三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指下达防汛救灾指令,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就抗洪抢险救灾作出专项工作部署。同时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指挥长坐镇市防指,统一指挥调度。必要时,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加强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动。

3)气象局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精细化预报预警;水文中心加密对重点区域的实时水情监测和洪水预警预报。市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并视情况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和各自的防汛职责,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各单位应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困难群众。

5)市水利局组织各部门严密监视水库、江河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加强防洪调度工作;组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指导乡镇政府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时报送工程险情信息和采取先期抢护措施;加密山洪灾害危险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指导乡镇政府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水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6)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重点地区派出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7)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进一步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8)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9)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促局、市卫生健康局及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0)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11)人民武装部、武警荔浦中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力量等,增派队伍加强支援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2)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加强抗洪抢险工作宣传报道。

4.4.4 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4.4.4.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2)荔浦河城区段超过保证水位1米以上,且洪水呈继续上涨趋势。

3)水文中心预报荔浦河发生特大洪水,或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4)有8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5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3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8人以上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5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4.2 响应行动

在四级、三级和二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第一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报请市委、市政府召开抗洪抢险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社会各界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2)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第一指挥长坐镇市防指,统一指挥调度。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3)气象、水文部门进一步加密滚动预报雨水情,市防指及时发布汛情公告。

4)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市防指成立联合工作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指导和协调帮助各乡镇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市水利局组织各部门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科学开展防洪调度;加大险情处置技术支撑力度,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实行加密监测、滚动预警,组织乡镇政府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水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6)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重点地区加派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7)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全力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8)市教育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对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0)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及供电、通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全力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1)人民武装部、武警荔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力量等,调动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全面投入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12)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4.5 抗旱应急响应

4.5.1 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4.5.1.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有2-5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20%-3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10%-2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1.2 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领导或以上级别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作出相应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受旱地区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市防汛办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各大型水库抗旱水源的水量调度监管;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抗旱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到重点旱区开展督察检查和指导;加强旱灾情监测及趋势分析预测,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旱灾情动态、趋势分析及抗旱行动等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桂林市防指,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3市防汛办及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密切监视旱情灾情动态。

4)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市水利局加强对抗旱水源工程的水量调度,督促指导旱灾区抓紧开辟抗旱应急水源。

6)市农业农村局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情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控制水量消耗。

7)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相关乡镇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8)电力、汽(柴)油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做好抗旱用油用电的保障工作,确保抗旱救灾工作需要。

9)市气象局组织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市消防救援大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等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1)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2 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4.5.2.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有5-8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25%-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0%-25%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2.2 响应行动

在四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再部署,强化应对措施。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市防指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旱区督促指导和协调帮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市防指对各级抗旱服务机具设备进行统筹调度使用。

3)气象局、水文中心、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天气、雨情、江河水情、土壤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

4)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市水利局做好水量调度,指导相关乡镇视情况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控制水量消耗。

7)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相关乡镇加强城市供水工作。

8)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灾区应急寻采地下水源工作的技术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9)市气象局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财政、水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积极筹措并及时安排经费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11)市消防救援大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等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2)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3 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5.3.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有8-11个乡镇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达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40%-5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达25%-30%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3.2 响应行动

在四级和三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根据会商结果,由市防指就进一步加强抗旱救灾工作进行紧急部署,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部署。

2)市防指加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市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分别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科学有效抗旱。必要时,市防指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调用自治区级抗旱储备物资;按程序申请调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抗旱救灾。

3)气象局、水文中心、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

4)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市防指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5)市水利局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抗旱水源的统筹调配,组织、督促、指导相关乡镇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市农业农村局加强组织指导受旱地区根据实际及时、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作物抗旱技术方法指导。

7)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相关乡镇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工作。

8)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9)市消防救援大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0)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4 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5.4.1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有11个乡镇以上出现旱灾情,且旱区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农作物播种面积超过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超过50%

2干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受旱人口总数30%以上。

3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必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5.4.2 响应行动

在四级、三级和二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市防指第一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同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全面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2)市防指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每天组织会商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报请市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挥、指导抗旱救灾。

3)各成员单位根据市防指指令和各自职责,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4)气象局、水文中心、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

5)各相关部门每天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并多方筹集抗旱和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6)市水利局加强水量应急调度,组织、督促、指导相关乡镇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7)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相关乡镇全力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水利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9)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市消防救援大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11)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6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上涨,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市防指及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经培训的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防布控,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市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市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区,应重点抓好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逐项排除风险点。对主要易涝点(区)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2)当发生城市内涝时,市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供电部门、通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4)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农业部门应指导群众减少涝灾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防指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预警地区乡镇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市防指应立即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及时向人民武装部和武警部队及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市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通过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立即向市防指、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必要时,向桂林市防指提出援助请求。

4)市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决口抢险可以采用抛石头、土袋等物料堵口,采用护脚固基、防冲等抢险方法,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1)发生轻度干旱时,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市防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2)发生中度干旱时,气象局、水文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市防指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乡镇政府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开展抗旱浇灌和应急送水工作,气象局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发生严重干旱时,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气局象、水文中心、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设蓄水池、输水管,气象局视情况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乡镇政府组织力量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实行应急送水。

4)发生特大干旱时,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抗旱职责分工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气象局、水文中心、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密对天气、雨情、江河水情、蓄水情况、供水情况、土壤墒情、农情的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测,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应急送水、应急调水、应急限水、应急开源等抗旱措施,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市防指和相关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市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桂林市防指和相关部门上报。

4)凡经桂林市防指和荔浦市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桂林市防指、荔浦市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6)接到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市防指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桂林市防汛办,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桂林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乡镇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市防指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和内涝等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市防指。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局应组织指导有关地区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况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局按照市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局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市防指和各乡镇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材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预计可能发生灾害时,预报预警区域各乡镇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市防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局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市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2 信息发布

1)市防指应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3)雨情由气象局发布,汛情、旱情由水利(水文)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1)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市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2)各乡镇视情况宣布调整或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3)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情况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市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指应协助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市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3)市防指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 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局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局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市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5.2.2.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荔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力量建设。

3)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荔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和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4)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如需荔浦以外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由市防指向桂林市防汛办提出申请,由桂林市防汛办根据有关规定协调调动。

5)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行动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市防指向人民武装部或武警荔浦中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市防指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6)调动民兵参加抢险程序:使用民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按相关规定审批。

5.2.2.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旱区乡镇和市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各地应急专业队伍应充分发挥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期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公安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地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储备应对重大险情灾情的必要专业抢险器材和物资。市防指应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市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市防指调用。严重缺水地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由市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乡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在汛期或旱期,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市防指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市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市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1)市防指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2)市防指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加大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时,市防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指负责乡镇、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培训。

5.5.2 演练

1)市防指和各乡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我市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市防指应根据本地水旱灾害特点,每2-4年举行一次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2)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3)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4)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因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1)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2)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

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 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

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

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 抗旱预案

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生命线工程

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6 洪水

河、湖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流量急剧增加、水位明显上升的水流现象。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按照量级可分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7 山洪

历时很短而洪峰流量较大的山区骤发性洪水。

7.1.8 泥石流

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坡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7.1.9 水库规模划分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总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的为大(1)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10亿立方米以下的为大(2)型水库;总库容0.1亿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为中型水库;总库容0.01亿立方米以上、0.1亿立方米以下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立方米以上、0.01亿立方米以下的为小(2)型水库。

7.1.10 主要江河

荔浦河。

7.1.11 干旱等级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7.1.12 抗旱服务组织

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本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13 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交流,借鉴其他设区市的防汛抗旱减灾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410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荔浦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和《荔浦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2

荔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6个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12号)以及《桂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应对处置本市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为核心,以加强防灾减灾为重点,立足于有效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密切协作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驻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5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5.1 险情等级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5.2 灾情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 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对于地质灾害范围超出我市行政区域的,报请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桂林市指挥部”)协调指挥,由荔浦市人民政府与有关县联合组织应急处置。对于地质灾害跨桂林市行政区域的,由桂林市指挥部报请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协调指挥。

2.1 市指挥部

2.1.1 组成与职责

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市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协助联系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的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武警荔浦中队、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供电局、水文中心、中石油荔浦分公司、中石化荔浦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

职责: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与抗灾救灾工作,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实施抢险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指导乡镇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重要工作。

2.1.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同志、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志担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职责:负责市指挥部日常事务,组织贯彻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协调市指挥部与桂林市主管部门、各乡镇之间,以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联络员、信息员制度,综合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制订应急处置总体方案,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办理市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组织筹办市指挥部的各类会议等。

2.1.3 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遴选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采矿、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职责: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分析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判明灾情、险情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参与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

2.1.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为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组参与部门并分解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1.4.1 现场救援组

牵头部门为市消防救援大队,参加部门为人武部、武警荔浦中队、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职责任务:负责搜寻、救援被埋压、被围困人员,判明并消除现场尚存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受损水利、道路工程除险、安全生产设施抢险加固及堰塞湖处置、道路疏通除险,鉴定灾害破坏程度及损失,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2 转移安置组

牵头部门为市应急管理局,参加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

职责任务:指导灾区政府尽快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无房群众的紧急安置,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灾区学校复课,接收并安排捐赠、援助事宜,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3 灾害监测组

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参加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水文中心。

职责任务:严密观测灾害性天气过程,密切监视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全面排查、监测灾区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隐患,建立灾区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体系,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4 治安维稳组

牵头部门为市公安局,参加部门为武警桂林支队。

职责任务: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设置抢险现场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加强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5 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为市卫生健康局,参加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职责任务:组织医疗防疫队伍,救治受伤、生病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检查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组织开展灾区“消杀灭”行动,做好灾区环境卫生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6 救灾保障组

牵头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局,参加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局、中石油荔浦分公司、中石化荔浦分公司。

职责任务:抢通损毁道路、通信、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做好抢险救援油料保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的运输,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7 信息宣传组

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参加部门为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职责任务: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灾救灾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1.4.8 灾后重建组

牵头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局,参加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职责任务:指导灾区政府制订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需该工作组处置的其他事宜。

2.2 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市指挥部模式,组织各部门、社区村屯、社会组织设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预防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汛期前组织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确定各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1.2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结合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建立健全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市人民政府为主体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地质灾害风险区、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职责具体落实到乡(镇)分管领导以及村(居)委会主任、群测群防员,设立群众报灾的信息渠道。

3.1.3 接警与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置接警部门,并在当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警示牌上公布接警电话。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桂林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2.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局会同气象局、水文中心联合制作。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2.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 4 个级别: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对应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最高级别为Ⅰ级。

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达到Ⅲ级以上时,通过市级公共媒体向全市及时发布,同时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息等,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各乡镇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指挥部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 24 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3.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预警响应(Ⅳ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红色预警响应(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3.4.1 Ⅳ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市自然资源局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3.4.2 Ⅲ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市自然资源局向预警乡镇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3.4.3 Ⅱ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市指挥部向预警区乡镇发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通知,市自然资源局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防、防范要求。预警区乡镇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人员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4.4 Ⅰ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市指挥部向预警区内乡镇发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市自然资源局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乡镇进行会商,明确防范重点、措施;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督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市指挥部和预警区内的乡镇要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4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1.1 速报时限要求

当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乡(镇)、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后,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人民政府要在获知灾害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桂林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对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开展响应行动。市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4个响应等级。

4.2.1 Ⅳ级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全权负责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收集灾情信息,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意见和方案,报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乡镇应急处置。当灾害超出我市处置能力的,及时向桂林市指挥部报告,请求帮助。

4.2.2 Ⅲ级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及事发地乡镇在第一时间报告桂林市人民政府及桂林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灾害事态,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4.2.3 Ⅱ级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灾害事态,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4.2.4 Ⅰ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4.3 应急处置重点

4.3.1 抢险救人

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中型以上灾情或灾害,我市负责协助上级部门专业搜救队开展救援行动。

4.3.2 安置群众

灾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快转移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4.3.3 抢通保通

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3.4 卫生防疫

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安排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防治次生灾害

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3.6 维护灾区稳定

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 应急响应终止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秩序基本稳定后,可以根据事件响应级别,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现场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 新闻发布

各级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地质灾害和险情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5应急保障

5.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转高效。我市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是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自治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地级市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警预报、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应急指挥所、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重点,同时建立健全完善应急调查队伍、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着统一标识的服装等。

5.2 应急队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队为市突发地质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市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专业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

加快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及管理业务,具有从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防治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5.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年度防治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5.4 应急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5.5 应急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掌握应急装备情况,建立分散储存、统一调配机制,确保应急救援需要。紧急时期,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5.6 宣传培训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5.7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6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市人民政府参照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荔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桂林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市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每年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报桂林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6.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 责任与奖惩

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6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3

荔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与我市毗邻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荔浦市减灾委员会

荔浦市减灾委员会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本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县际交流与合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荔浦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市内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荔浦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荔浦市减灾委员会领导:荔浦市减灾委员会主任由荔浦市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荔浦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由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荔浦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局局长、水利局局长、气象局局长兼任。

2.2 荔浦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荔浦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荔浦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荔浦市应急管理局,承担荔浦市减灾委日常工作。荔浦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荔浦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2.3 专家委员会

荔浦市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本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本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4 荔浦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

荔浦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宣传部、统战部、社会工作部、人武部、应急管理局、武警中队、发改改革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荔浦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广体旅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林业局、团市委、消防救援局、气象局、荔浦水文中心、公路养护中心、新电力集团荔浦供电公司的分管领导。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牵头组织全市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现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科学考察、活动断层调查、小区划、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等工作;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以及地震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人武部、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协调驻荔部队加强应急演练并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灾区乡镇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减灾委要求,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主要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以及应急知识公益宣传;灾难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履行新闻发布工作职责,按照“时、度、效”要求,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统战部: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做好行业系统管理服务对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做好宗教重要建筑设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化项目建设及关键技术的研究应用;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提供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险警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市科学技术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各类学校防灾减灾知识技能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维修或重建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指导其他工业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调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负责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砸抢烧等违法现象,查处制造灾区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含储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督促指导各地依申请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福利院、敬老院等民政重点服务机构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市司法局: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政策和规划予以合法性审查;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防灾避险演练;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林业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检验、防治减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协助灾区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协助制定城乡防灾减灾规划,支持开展城乡住房、供水、供气等防灾减灾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房源安置城区转移群众;指导市区道路桥梁、照明、供水、供气、园林绿化、排水等工程重建;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园、广场和公共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保障转移群众用气、用水。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优先抢通管辖范围内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受阻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重点保障管辖范围内的公路畅通;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工具。

市水利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配合开展江河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以及畜牧和渔业养殖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作业渔船人员上岸避险;及时分配市级农业救灾资金,指导灾区采取抢种补种、畜禽种苗补栏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推广和知识宣传;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市文广体旅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各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广播电视行业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维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支持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负责开展人道救助;负责组织红十字专业救援队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援;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接收捐赠款物,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系统内烈士陵园、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重点机构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荔浦市消防救援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

市统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统计行业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落实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协调辖区生活必需品调运工作。

团市委: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支持和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气象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做好重要时间节点气象保障服务。

荔浦水文中心:负责对水情、汛情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水情、汛情灾害应急预案,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荔浦生态环境局:参与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荔浦市公路养护中心负责组织因灾损毁公路设施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新电力集团荔浦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电力供应;保障转移群众用电。

荔浦市减灾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本辖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局和有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救助响应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全市各乡镇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促、文广体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电、气象、林业、电力等相关涉灾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2个小时内向市党委和政府以及桂林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市党委和政府以及桂林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市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桂林市应急管理局。

6)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市级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各涉灾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给市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8)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市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市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员会或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荔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为四个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一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二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四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5.1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大于等于9以上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144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20户以上或960间以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5万人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荔浦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荔浦市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荔浦市减灾委员汇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市政府有关领导、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乡镇政府及邀请市专家委员会参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桂林市委、市政府,荔浦市委、市政府关于救助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工作组。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市减灾委员会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信息统计报送及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减灾委员会组织由市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涉灾部门组成的灾情统计工作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委、市政府和桂林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要支持的事项。市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邀请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消防救援局、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协调上级直管单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各部门协助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市教育局指导各乡镇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城乡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工程调水、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市发改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荔浦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市内外救灾援助。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方案,会同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社会工作部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网信办、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和桂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桂林市减灾委员汇报告。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大于等于6人,小于等于8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7200人以上、14400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60户以上或480间以上,320户以上或96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2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荔浦市减灾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5.2.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受灾乡镇邀请市救灾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委、市政府,荔浦市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政府和桂林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邀请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应急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应急管理局协调市消防救援局、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卫生健康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各部门协助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

7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性救灾捐赠等工作;会同民政局、文明办、总工会、团委、妇联社会工作部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网信办、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减灾委员会

10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大于等于3,小于等于5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3600人以上、72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户以上或240间以上、160户以下或480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8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较多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

4)根据灾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应急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根据灾区请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消防救援局、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卫生健康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级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1200人以上、36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户以上或120间以上、80户以下或240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根据灾区请求,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消防救援局、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军队有关单位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政府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政府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本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荔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受灾乡镇开展过渡期救助工作。市级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和资金需求;市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局,根据市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并视情向上级申请救助资金。

3)未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受灾人员确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市级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开展救助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根据市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本级救助资金。

4)根据市财政、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荔浦市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

5)根据中央、自治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配套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桂林市应急管理局。

7)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1)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2)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会同各乡镇、有关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3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桂林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根据中央、自治区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5应急管理局会同各乡镇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本级救灾资金分配机制。

1)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政府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准备和储备救助物资的要求,综合考虑上级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市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建设市、乡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工信部门要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2)加强全市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市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信、水利、林业、气象、水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市、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4)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乡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目录清单

附件

乡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目录清单

(荔浦市本

序号

物资类别

物资名称

单位

储备规模

1

安置类

12平米单帐篷

1000

2

折叠床

4000

3

折叠桌凳

1000

4

蚊帐

4000

5

被服类

棉被

4000

6

毛巾被

4000

7

毛毯

4000

8

绒衣裤

4000

9

棉衣裤

2000

10

防寒服

2000

11

单衣裤迷彩服

4000

12

T恤短裤

4000

13




14

装具类

手电

500

15

应急灯

500

16

小型发电机

20

17

手持扩音器

80

备注

根据广西应急物资保障“十四五”规划,全区救灾物资储备总量满足启动次广西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物资保障需求,其中县级实物储备规模按保障4000人紧急转移安置的保障需求进行测算。

市乡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目录清单

(乡镇级)


序号

物资类别

物资名称

单位

储备规模


1

安置类

12平米单帐篷

按人口比例储备(每万人按50人转移安置的标准储备物资)


2

折叠床


3

折叠桌椅


4

彩条布


5

蚊帐


6

被服类

棉被


7

毛毯


8

防寒服


9

雨衣


10

雨鞋


11

装具类

手电筒


12

应急灯


13

小型发电机


14

救生衣


15

口哨


16

铜锣


17

手持扩音器


18

储水桶

荔浦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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