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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荔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随着我市建设的加快,建设量的增大,城市建筑垃圾的数量也急剧增加,而目前我市对此没有强有力的法规进行控制和管理,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比较薄弱。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具有极大意义。
二、什么是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三、《荔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荔浦市建城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荔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2015〕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荔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涉及部门有哪些?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事宜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实体围挡、出口路面硬化、配置洗车设施、洒水控尘,督促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防止车辆带泥和未密闭上路;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督促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企业运输。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通行时间、路线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对相关车辆违反通行规定和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城管局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管局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拖拉机依法进行查处。
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桂林市荔浦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荔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有哪些规定?
一是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政府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二是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规定实行核准制,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或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的、或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本单位建设或施工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
三是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处置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运输企业进行清运。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批复后方可进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七、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申请消纳的单位应具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市城管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发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根据实际承运车辆数量配发许可文件副本,许可文件上应标明运输车辆车牌号、通行时间、路线、消纳地点及有效期限,并抄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
八、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理?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向市住建局通报,由市住建局将其不良信息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三是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高、超核载质量装载运输、超速行驶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是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荔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荔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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