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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荔)应急罚〔2026〕烟爆3号

2026-03-31 10:10     来源:荔浦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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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荔浦市修仁镇富富烟花爆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31MA5Q4Q2B5Y地址:荔浦市修仁镇建北街大榕树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富        联系电话:190****8688  

身份证号码:450331********1816   务:  

本机关于2026211日对你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91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贰仟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42712010105212627荔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荔浦市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荔浦市应急管理局

       202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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