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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荔浦市修仁镇富富烟花爆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31MA5Q4Q2B5Y 地址:荔浦市修仁镇建北街大榕树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富 联系电话:190****8688
身份证号码:450331********1816 职 务: 无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1日对你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已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91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贰仟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42712010105212627 荔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荔浦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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