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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彭*武 性别: 男 年龄:66岁 联系电话:189****0705 身份证号码 :452331********1810 住址:荔浦市马岭镇马岭市场 所在单位: 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 无
本机关于2026年3月4日对你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销售金额5000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三份》;你妻子张*珍《询问笔录》;向你购买烟花爆竹张*靖、郑*积、胡*韬、张*庆各一份《询问笔录》;向你提供储存场所的屋主何*法、钟*萍各一份《询问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89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5000.00元),合计叁万伍仟元(¥35000.00元)并没收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42712010105212627 荔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荔浦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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