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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荔)应急罚〔2026〕烟爆1号

2026-03-05 10:00     来源:荔浦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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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荔浦禧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MA5N8YGD1C      法定代表人: 黎微燕        

联系电话:177****7816      地址:荔浦市双江镇永坪村小水寨屯   

身份证号码:362502********3628   职务:荔浦禧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130日对你单位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烟花42箱违法行为。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97项B档“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20箱以上50箱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月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荔浦市应急管理局

         20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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