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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荔浦市安发种植场(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81MAD9Y11L5X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荔浦市大塘镇富德村富伦屯屋门口
经营者:潘文安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6月30日前未按时报送2024年的年度报告。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6月30日前,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4年的年度报告,也未通过纸质方式报送2024年的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提醒,当事人已于2026年2月24日补报2024年年度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截图及个体基本注册信息各1份。
以上主要证据有当事人签名并加盖手印确认。
本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涉嫌构成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已补报年度报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本案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第二条规定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塘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缴款单并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荔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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