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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荔市监罚〔2025〕354号

2025-11-26 10:05     来源: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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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荔市监罚〔2025〕354号

营业执照名称:荔浦市上亿蛋糕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地址:荔浦市荔城镇篓园社区五公井78-1号1栋2单元1层103室

经营范围:食品小作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81MAE0JGAG48

经营者:******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025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在店内裱花间货架上发现有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分别为:1.柠檬味果膏(复合调味料)1瓶,外包装上显示委托商: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328,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Kg/桶,未拆封使用;2.乐菲丽娜奶油芝士1盒,外包装上显示生产商:上海乐芙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226,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Kg/盒,未拆封使用;3.百香果果酱1瓶,外包装上标识为制造商:莱阳长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818,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2Kg/瓶,已拆封使用;4.草莓果泥(果酱)1瓶,外包装上标识为制造商:广州金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92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Kg/瓶,已拆封使用;5.蓉沙类焙烤食品馅料(栗子口味)1袋,外包装上标识为生产者:上海苗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823,保质期:常温下270天,净含量:1Kg/袋,已拆封使用;6.防晕染彩色拉线膏(糖果)-正黑色1袋,外包装上标识为委托方:济南焙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414,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00g(100g×2)/袋,已拆封使用;7.芒果果酱1瓶,外包装上标识为制造商:莱阳长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802,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2Kg/瓶,已拆封使用;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别为:1.蛋糕装饰饼干1袋,外包装上显示生产商:河南蒂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08月0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20g/袋,未拆封使用;2.棉花糖1袋,外包装上显示生产商:揭西县棉湖亨胜食品厂,生产日期:2024.10.15,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500g/袋,已拆封使用。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食品原料、食品,均是在淘宝平台购买的,能提供部分相关购买记录证实,货值金额为122.29元,因蛋糕保质期较短,且已被顾客食用,故无法召回查验,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黎小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照片、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

以上证据和笔录有当事人黎小丽签字盖手印认可,本局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未能完全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发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应予处罚。

案件调查中,本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第二条规定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生产食品及未能完全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发票的两种违法行为无牵连关系,分别给予处罚,合并执行。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用于蛋糕裱花的食品原料、食品用量少,店铺生产规模较小,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了涉案产品后身体出现不适的情况,但过期品种较多,过期时间较长,过期的食品原料、食品与未过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混放,无法提供食品原料、食品过期后未使用相关证明,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 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未能完全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9种食品原料及食品(柠檬味果膏(复合调味料)1瓶、乐菲丽娜奶油芝士1盒、百香果果酱1瓶、草莓果泥(果酱)1瓶、蓉沙类焙烤食品馅料(栗子口味)1袋、防晕染彩色拉线膏(糖果)-正黑色1袋、芒果果酱1瓶、蛋糕装饰饼干1袋、棉花糖1袋);

3.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荔城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缴款单,并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未经许可  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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