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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局相关股、站、所、中心、中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作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和对象
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资金来源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包干使用,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优先发放采用规范处理方式的补助。
三、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按照不同处理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主体、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等因素分类确定(详见附件1),本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起执行(2025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在2026年拨付,采用此标准),在上级未有新的补助政策出台前续用。
四、补助资金申报、审核
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户要通过广西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补助对象主要是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户。自2026年1月1日起,无害化处理厂和养殖场户未通过监管平台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不予补助。
(一)养殖场户自行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
1. 养殖场户在监管平台上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现场拍摄照片,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时间、地点、数量、体重、标识、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养殖场户通过监管平台如实填写《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养殖场户需要拍摄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过程的视频,并按时提交给属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
2.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应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对养殖场户上传到监管平台的照片、《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以及上传的无害化处理过程视频及时进行核验,核验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时间、地点、数量、体重、耳标、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的真实性,并在监管平台上电子签名确认并提交信息。
当养殖场户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时,病死猪数量为9头及以下的,由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派人员下去监督、核实。若有特殊情况,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可委托养殖场(户)按要求自行处理;病死猪数量为10头及10头以上的,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上报荔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员下去调查是否存在疫情。
每月1日-3日,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在监管平台导出上月《乡(镇)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统计月报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将《乡(镇)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统计月报表》报送至荔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
(二)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
1. 无害化处理厂在监管平台上传收集病死猪时的现场拍照照片,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耳标、处理方法等信息,病死猪来源的养殖场户交接人员应在监管平台上签名确认、上传保存,生成对应的收集单。
2. 无害化处理厂收集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过程中,通过监管平台生成《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及相对应的无害化处理单(应关联显示监管平台上传的对应收集单号和入库单号)。
3.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监管人员根据该厂上传到监管平台的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其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耳标等信息真实性,并在监管平台上签名确认。
4. 每月底前,无害化处理厂申报当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向无害化处理厂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通过监管平台导出《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情况月度统计表》并按规定盖章,同时提供病死猪放入无害化设备处理过程的视频,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不需提交反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的视频截屏打印纸质材料和摆放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照片。
(三)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在暂存点存放,再从暂存点运往无害化处理厂的补助申报流程
无害化处理厂从暂存点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与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审核流程一致,并增加提供《暂存点接收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入库登记表》和《运离暂存点病死畜禽登记表》。通过监管平台填报《暂存点接收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入库登记表》,并生成相应的入库单(应注明通过监管平台上传的对应收集单号、入库单号、调运单号)。病死猪离开暂存点时,从监管平台打印与入库单数据和来源相符的《运离暂存点病死畜禽登记表》,并签名、盖章确认。收运、暂存病死猪的信息由无害化处理厂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人员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监管平台电子签名确认。
(四)补助资金审核
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实行按月申报,每月10日前,荔浦市农业农村局通过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上报的视频、纸质材料和监管平台对上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数据统计、汇总、复核、确认形成上月的《县级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表》,会同荔浦市财政局形成正式文件上报给桂林市农业农村局。
五、监督、审核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水产畜牧兽医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申报的监管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养殖场户处理病死猪时发现异常情况的,荔浦市农业农村局应派出人员到场调查核实。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股室要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宣传,提高本部门人员、各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企业对政策的理解,促进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1. 荔浦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荔浦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3日
附件1
荔浦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补助标准
|
处理方式 |
补助档次 |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 |
|
利用专业设备处理且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
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 |
无害化处理企业 |
不超60 |
|
养殖场户 |
不超30 | ||
|
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 |
无害化处理企业 |
不超100 | |
|
养殖场户 |
不超60 | ||
|
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
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 |
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 |
不超20 |
|
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 |
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 |
不超40 | |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养殖环节病死猪是指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猪,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
中央和自治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所在地发现被丢弃的病死畜禽,当地应组织追溯调查,其无害化处理费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丢弃病死畜禽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法追溯调查丢弃病死畜禽单位和个人的,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二、补助资金来源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包干使用。各市、市应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市、市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补助标准(详见附表)落实到位。各地要优先发放采用规范处理方式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按照不同处理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主体、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等因素分类确定。自治区财政在2021–2022年期间对2020年8个脱贫摘帽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补助资金申报、审核
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户要通过广西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投入营运的无害化处理厂要及时连接监管平台。2021年12月底前,所有市(市、区)应全部连接监管平台。自2022年1月1日起,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未通过监管平台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不予补助。2021年12月底前尚未连接监管平台的市(市、区),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审核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有关表格填报要求执行。
(一)养殖场户自行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
1. 养殖场户在监管平台上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现场拍照照片,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时间、地点、数量、标识、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同时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传送方式,上传标记有养殖场全称或养殖户主、处理时间、地点、处理死猪头数等信息无害化处理过程视频。
2. 养殖场户通过监管平台如实填写《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
3. 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对养殖场户上传到监管平台的照片、《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以及上传的无害化处理过程视频进行核验,核验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时间、地点、数量、耳标、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的真实性,并在监管平台上电子签名确认,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
1. 无害化处理厂在监管平台上传收集病死猪时的现场拍照照片,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耳标、处理方法等信息,病死猪来源的养殖场户交接人员应在监管平台上签名确认、上传保存,生成对应的收集单。
2. 无害化处理厂收集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过程中,通过监管平台生成《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及相对应的无害化处理单(应关联显示监管平台上传的对应收集单号和入库单号)。
3. 无害化处理厂监管人员根据该厂上传到监管平台的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其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耳标等信息真实性,并在监管平台上签名确认。
4. 每月底前,无害化处理厂申报当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通过监管平台导出《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情况月度统计表》并按规定盖章,同时提供病死猪放入无害化设备处理过程的视频,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不需提交反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的视频截屏打印纸质材料和摆放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照片。
(三)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在暂存点存放,再从暂存点运往无害化处理厂的补助申报流程
无害化处理厂从暂存点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与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审核流程一致,并增加提供《暂存点接收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入库登记表》和《运离暂存点病死畜禽登记表》。通过监管平台填报《暂存点接收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入库登记表》,并生成相应的入库单(应注明通过监管平台上传的对应收集单号、入库单号、调运单号)。病死猪离开暂存点时,从监管平台打印与入库单数据和来源相符的《运离暂存点病死畜禽登记表》,并签名、盖章确认。收运、暂存病死猪的信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人员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监管平台电子签名确认。
(四)补助资金审核
市、县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实行按月申报,每月15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对上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数据统计、汇总、复核、确认形成上月的《市级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监管平台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指定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受理单位,补助经费申报受理单位负责审核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提交的处理过程视频、照片、材料;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猪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派出人员到场调查核实。
每月20日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审核《县级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表》,对数据不合理的县(市、区)要进行复查,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上月的《县级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监管平台上报。
五、补助资金发放
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做好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或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20天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在收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后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收到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资金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发放无害化处理补助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县级政府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补助结果应包括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户名称、存栏数、每个补助档次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处理方式、补助金额等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率。病死畜禽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没有无害化处理设备或者无害化处理设备不满足日常处理需要的,原则上其病死猪应委托已建成的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厂跨市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应经过涉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拨付等问题,否则不予申报补助资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养殖场户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明确病死猪收集、运输、处理、场地及车辆消毒等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生物安全措施。
(二)加强无害化处理实时监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人员负责审核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户通过监管平台报送无害化处理情况、数据、申报补助金额等信息,必要时派员到现场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派出人员对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猪进行现场监管或通过监控视频查看处理现场、处理方式、处理过程。尚未连接监管平台的县(市、区),要安排人员现场核实无害化处理有关情况。
(三)妥善保管材料。无害化处理厂要在病死猪贮存场所、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位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24小时正常运转和自动录制,监控视频覆盖周期不少于6个月。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依据职责妥善保管监管平台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资料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审核、发放等原始凭证材料,电子数据资料以及原始凭证材料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附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
处理方式 |
补助档次 |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 |
|
利用专业设备处理且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
1.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 |
无害化处理企业 |
40-60 |
|
养殖场户 |
20-30 | ||
|
1.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 |
无害化处理企业 |
80-100 | |
|
养殖场户 |
50-60 | ||
|
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
1.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 |
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 |
10-20 |
|
1.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且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 |
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 |
30-40 | |
注:各县(市、区)确定补助档次每年只能选择是否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加施标识或体重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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