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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政策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37号)文件精神。
二、参保范围
具有荔浦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档次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至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缴费困难群体(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在“十四五”期间保留的100元缴费档次,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四、政府补贴
政府对不同缴费档次进行不同补贴,多缴多补贴。政府补贴同个人缴费一起存入个人账户。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与缴费补贴。
政府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起每多缴一年每月增加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
五、缴费方式
首次参保人员需要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就业社保服务中心做参保登记,登记后每年养老保险费采取银行预存代扣、微信小程序、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等多渠道缴费方式缴费。年满60周岁以上未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往前补缴保险费,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各乡镇政府就业社保服务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自2021年7月起,我市60-64岁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131元/月,65岁以上(含65岁)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136元/月。今后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生活水平不定期调整。(图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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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益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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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缴费档次 |
缴费年限 |
缴费总金额 |
每月领取养老金 |
收回个人缴费估算年龄 |
收回后领取至80岁国家需承担养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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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 |
15 |
3000 |
152.58 |
61.7岁 |
337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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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00 |
7500 |
184.96 |
63.3岁 |
393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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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000 |
15000 |
238.9 |
65.3岁 |
45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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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000 |
30000 |
346.8 |
67.2岁 |
57568.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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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000 |
90000 |
778.5 |
69.6岁 |
934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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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000 |
90000 |
919 |
68岁 |
130571.5 |
| |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八、死亡注销丧葬补助政策
养老金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后,需家属到乡镇就业社保服务中心进行注销登记,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将剩余的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未到领取年龄死亡的,在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后,将其以往所缴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及利息一次性发放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九、特殊困难人群代缴政策
根据桂人社发〔2021〕37号和桂税法〔2020〕83号文,2021年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监测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1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为不属于上述五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代缴不低于5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至2019年的已脱贫人员,宣传动员自行缴费,无相关代缴政策。
十、申请流程



咨询部门: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7220091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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